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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10-13

    经济合同系列六篇。

    无论是在生活还是工作当中,相信很多人都曾经看到过合同。合同是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你知道一份合同的格式要求吗?我们听了一场关于“经济合同”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经济合同 篇1

    引导语:本文概述了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为实现合同审计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实施有效性的目标,从分析控制环境入手,梳理了合同管理流程,并从合同签订前、合同订立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分别阐述了各阶段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随着医院医疗事业的蓬勃发展,医院的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经济活动无论从金额上还是种类上都不断增加,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也随之增长,如医疗设备的采购安装合同、维保合同,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信息系统建设合同、科研合作合同等等。经济合同已成为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医院应当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来防范合同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体系来指导、监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帮助医院规避风险,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一、 合同审计目标

    要实施审计就必须首先确定审计的目标。我们将经济合同审计的具体目标定义为合法、合规性、完整性及实施有效性。

    1. 合法、合规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合同首先必须合法才能有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核心,包括其他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相对健全的合同法律体系,对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合同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此前提下,经济合同审计的首要目标应该是保证合同符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合同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随着我院的发展,也逐渐建立了现代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和规范也日趋完善,制定了科学、系统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因此经济合同审计的目标还应该包括检查经济合同涉及的内容是否符合医院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2. 完整性

    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交付方式;合同金额;合同日期、有效期限;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违约条款、解决争议条款及其他条款。实施经济合同审计时,应该特别注意上述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以及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某些特殊合同可能还包括一些特殊条款,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进行识别和判断,必要时可以考虑请专家帮助。

    3. 实施有效性

    实施阶段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经济合同审计的最终效果。通过经济合同审计监督和促进合同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合同条款中对合同实施的时间、标的物、结算方式、双方权责以及违约条款等都做出明确约定,合同只有按照约定执行才能实现预期的效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避免对医院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因此实施有效性更着重于经济合同审计的事中及事后的评价,它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重要目标。

    二、 控制环境

    实现上述内部控制目标的手段是分析及识别风险、设计和执行控制政策及程序,但在此之前我们还应该充分了解合同审计的控制环境。控制环境设定了内部控制基调,影响内部控制各环节上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的意识。尤其是公立医院这样一个对道德水准、职业素养要求较高的平台,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它包括对参与内控人员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医院领导层对专技职能部门所需胜任能力的重视以及领导层的`理念和管理风格。

    医院的领导层负责医院的运作、方针策略和流程的制定、执行与监督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控制环境的每个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都受领导层采取的措施和做出决策的影响,或在某些情况下受领导层不采取某些措施或不做出某种决策的影响。在有效的控制环境中,领导层的理念和管理风格可以创造一个积极的氛围,促进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同时创造一个减少错误发生可能性的管理环境。

    一个运转良好管理环境应该对组织结构及各部门的职权与责任有明晰的分配,因为组织结构为计划、运作、控制及监督经营活动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在我院,与合同相关的各项经营活动均应归口到相应的行政后勤部门中,例如,设备采购、办公家具采购应分别归属于器材科、总务处采购组,科研相关经济业务应归口于科研处负责等等。每个行政后勤部门的特定职能应在医院的《职责制度》中予以明确,通过集权或分权的决策,建立适当层次的报告及授权体系。以确保每个部门都清楚的了解各自责任及报告关系。合同审计人员对组织结构及权责分配机制的了解,有助于明晰合同的归口部门以及审核合同审批流程是否到位。

    其次,领导层对内部控制的理念,即领导层对内部控制以及对具体控制实施环境的重视程度,有助于控制的有效执行,并减少特定控制被忽视或规避的可能性。控制理念反映在领导层制定的政策、程序及所采取的措施中,而不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因此要使控制理念成为控制环境的一个重要特质,领导层必须向员工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同时,只有建立适当的领导层控制机制,控制理念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此外,了解领导层的管理风格也很有必要,领导层的管理风格可以表明领导层所能接受的业务风险的性质。例如,管理层在新建或投资一个项目之前是否经过院办公会或者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讨论,是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理性的各方分析(包括方案的风险和潜在利益)后再开始实施项目,而不是盲目做出决定。了解领导层的经营风格有助于审计人员判断领导层可能对合同审计的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对于在合同实施前期,预先判断可能对合同执行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估。

    三、 合同管理流程

    合同管理从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合同签订前、合同订立阶段及合同履行三个阶段。合同签订前包括合同招标、合同立项等环节;合同订立阶段包括合同文本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署等环节;合同履行阶段涉及合同履行、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结算等环节。下图列示的合同管理流程具有一定通用性。

    四、 合同审计的风险识别及控制措施

    过去,合同审计更多的关注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即着重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然而,仅参与事中及事后审计使审计人员常处于被动地位,造成对合同的订立及解释有心无力、与项目管理部门产生分歧,从而使合同审计的目标大打折扣。

    这些年,医院通过制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合同会签审批流程等措施,基本做到了对所有重大的经济合同都进行事前审计。这种事前审计使审计人员通常从项目招标、商务谈判开始介入,重大项目甚至从招标文件的起草、拦标价的设置开始。一来使内审部门了解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同时为今后的合同审计、合同结算打下基础,又可以最大化地避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和潜在的纠纷,完善合同条款,极大程度地减少了对医院经济、商誉等方面的损失的可能性。

    1. 合同签订前审计

    1) 合同招标审查存在的风险包括:招标文件的内容及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参与的投标人不具备合法资格或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潜在风险、招标的主体内容编制不恰当的风险。

    主要管控措施:首先,做好招投标审查,审计人员必须吃透政策,做足功课,学习和掌握相关招标法规、合同法规、政府采购法规,以及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各项业务知识。审查的内容有: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的资信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在质量价格方面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投标方没有签约。重点关注招投标环节是否存在高价中标、借用资质中标、围标等违反规定的情况。

    其次,如果发现招标内容有遗漏、与其他项目相抵触或者重复,应及时向立项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否则一旦项目实施,可能造成项目漏项,对后期增补、变更制造隐患或者资产重复采购造成对国有资产的浪费等现象。招标文件涉及合同通用条款(例如付款方式、结算标准、合同解释顺序、违约条款、纠纷的处理等)的部分应与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审计的要求保持一致,例如付款方式中应注明“需经审计后支付工程款”之类,以减少结算时因与合同对方理解不一致引起的纠纷。这就要求招标文件在起草时,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计、财务部门一起商讨招标内容,使大家对条款的设计思想达成一致。否则,审计人员临时参与到招标现场,则审计对招投标的审查流于形式。

    对于重大的项目还应聘请专业的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但内部审计人员亦不能对上述风险掉以轻心。

    2) 合同立项审查存在的风险包括:合同立项不符合医院管理规定,例如未执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立项科室未明确职责分工等;各合同相关部门未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送审资料不完整;立项部门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招标等。

    主要管控措施:检查与合同审批相关的各部门在《经济合同会签审批表》(包括立项科室、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院领导)上的批示是否完整;医院对于院本部及各分院区有明确的合同分级管理制度,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不得签署,审计人员应关注合同立项是否符合其规定。

    其次,检查合同的立项部门是否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承办相关合同。这要求审计人员熟悉医院职责制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要能准确判断立项部门是否各负其责、有无越俎代庖。例如,宣传部负责全院的宣传工作,那么无论是服务于行政后勤部门的宣传事项,抑或服务于临床科室的宣传事项,均应由宣传部立项,否则会造成归口部门不一,实施标准不统一,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再次,我们设计了《合同审计资料一览表》,将合同审计需要的常规资料一一列出,例如:经济合同会签审批表、合同(立项部门起草的文本)、预算等等,并在收到的资料后进行勾选,以此检查合同审计资料是否完整。对于1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重点关注是否提供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商务谈判纪要等。

    重点强调的是,为了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限,明确规定未经审计的重要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相关款项。在此,我们可以再次看出前述控制环境对于经济合同审计的重要性。

    2. 合同订立阶段审计

    合同拟定、审核与签署的风险包括:选择不恰当的合同形式;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产业政策、企业总体战略目标或特定业务经营目标发生冲突;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完整、表述不严谨准确,或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有意拆分合同规避合同管理规定等;对于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未履行相应程序。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严格审核合同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医院政策、整体战略目标的关系,保证其协调一致;第二,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审计部门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部门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可行。第三,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我方诉求、和中标通知书、商务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特别留意“其他约定事项”等需要补充填写的栏目,如不存在其他约定事项时注明“此处空白”或“无其他约定”,防止合同后续被篡改。第四,对方经修改后出具的正式合同,应仔细核对,防止合同被篡改。第五,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第六,合同通用条款,例如双方名称、合同项目内容、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和履行日期、合同解释顺序、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条款等的审计要点由于相关文献较多,在此不加以累述。

    3. 合同履行阶段审计

    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应一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环节的主要风险主要有:合同当事人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对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或变更的事项没有及时协议补充,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情况,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合同的履行金额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与经审计的结算金额一致。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未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理。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敦促对方积极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对于改扩建项目,我院采取的是跟踪审计的方式,金额重大的项目(我院规定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聘请外部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

    较容易被忽视的是对设备维保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这类合同具有履行时间跨度较大,专业性强,实施日常化的特点,审计人员不可能对其进行实时检查,但我们可以通过查看对方维保记录是否完整,与医院管理部门的交接记录、验收记录是否完整,检查其是否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突发问题是否及时响应、有效的解决,维保内容是否覆盖合同要求。对于国家有年检要求的项目,例如电梯、消防、净化等,还必须检查维保期结束是否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质检合格报告。如果这些步骤都有效执行,我相信湖北安良“7.26”电梯吃人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第二,对合同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一旦发现有违约可能或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提示风险,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变更甚至解除合同。一是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二是,对于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以及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合同,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三是对方当事人提出中止、转让、解除合同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索赔。

    第四,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要求财务部门在根据对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实施付款之前,一定要得到审计部门对合同结算金额的认可(包括核对合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用于结算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发票金额等),以确保合同履行金额与审计意见保持一致。工程进度款的支出由于具有阶段性,且对于大型项目时间跨度较大,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每笔进度款的签发做登记管理,以避免重复支出。

    综上所述,经济合同审计作为检验医院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的一剂良药,是现代大型医院不可缺少的一种管理工具。经济合同审计一方面以医院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依托,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医院各项制度在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保障医院的各项活动健康开展,有效规避各类经济风险。新形势下,随着医疗经济的快速增长,新形态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医院特别是大型公立医院应克服当前经济活动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加强内部管理,有效运行经济合同审计体系,在事前、事中、事后对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从而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医院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经济合同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登记、备案、统计等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

    第六条 订立经济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在本市设立的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无偿提供企业登记情况。

    第七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没有制订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国家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不能适应特殊需要的,可由当事人拟定文本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监制,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出售。

    格式合同,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向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九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人员,应当经过合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

    下列经济合同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一)国有(含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或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签订的承包、委托经营合同;

    (二)国有资产不动产租赁合同或者产权交易合同;

    (三)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合同;

    (四)省际之间玉米、水稻种子购销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鉴证的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一)经济合同正本、副本;

    (二)营业执照或者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经济合同鉴证。鉴证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当事人举证不足或者需要委托调查的鉴证事项,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经济合同鉴证费。

    经济合同鉴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交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一)伪造合同;

    (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三)虚构主体资格;

    (四)虚构货源成者合同标的物;

    (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

    (七)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用;

    (八)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到前款所述的欺诈行为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

    (一)通过贿赂手段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

    (三)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无偿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经营或者占有;

    (四)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一)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二)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资;

    (三)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执照、印鉴、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证据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或者依法扣留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封存或者暂扣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经济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制订、印制合同用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的,责令改正,没收合同用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擅自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鉴证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合同标的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合同标的额难以确定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所骗财物,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侵占、损害国有资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回侵占的国有资产,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弄虚作假,拒绝阻挠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鉴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鉴证费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 篇3

    上海甲公司同南京乙公司于2013年8月订立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机电设备一批,总价款230万元。双方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69万元),设备到场后支付65%(149.5万元),剩余5%(11.5万元)作为质保金,在为期一年的保修期届满后一周内支付。合同同时约定,乙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之初,乙公司按约支付了首期30%款项,但是在甲公司将全部设备交付完成后,乙公司并未履行支付第二期65%的价款。甲公司经催讨无效后于2014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价款149.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被告对结欠原告价款部分无异议,但是认为违约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不同意承担违约金部分。

    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条件进行全面认识。

    一、违约金同赔偿损失、定金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 违约金同赔偿损失的区别

    1.违约金是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式,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必须以事先约定违约金条款为前提。相比较于违约金,赔偿损失则是法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即使没有任何约定,在一方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仍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在适用违约金的情况下,即使违约行为并未实际造成损失,违约方仍然应当支付违约金。而双方如果对违约金没有约定,非违约方主张赔偿必须以“违约造成损失”为前提,并且根据损失数额确定赔偿金额。

    在法律适用上,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二)违约金同定金的区别

    定金罚则也是对违约行为的严厉制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一般适用于根本违约的情况(所谓的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主要或重要义务,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情况),而违约金可以根据条款的约定适用于各种违约情况,既可以适用于根本违约,也可以用于其他程度的违约行为。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也不能同时适用。

    二、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优点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可以有效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一)相比较于定金,违约金适用对象更灵活。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状况,合同当事方可以约定各种违约金适用状况,具体包括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单方解除合同、履行义务出现瑕疵等。

    (二)相比较于赔偿损失,主张违约金的方式弥补损失,可以避免举证的困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违约情况,非违约方即使实际发生了很多损失,但是由于对损失的数额、损失同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较难举证说明,其主张往往较难得到法院支持。违约金使这种情况得到改观,合理使用违约金条款,既可以弥补违约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又可以弥补非违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交通费、律师费等)。

    三、法律适用分析和法院裁决

    被告逾期付款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疑。由于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使原告未举证说明损失发生情况,也应当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约定按照“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计算。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数额较高(如果按照该方式计算,至起诉之日该违约金将超过300万元)。对此,原告也认为合同约定数额偏高,愿意并自行下调参照千分之一每日计算违约金,并只起诉主张违约金中30万元的部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在支付结欠的本金149.5万元之外,还应支付30万元违约金。

    四、案件处理结果分析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只能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在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原告只能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数额,该损失数额仅为49150余元。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足以弥补原告的间接损失。

    在法院支持30万元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告不仅弥补了直接损失(利息损失),在无需举证的情况下,还可以用其余的250850元弥补间接损失和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调查费等),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经济合同 篇4

    引导语: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

    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

    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

    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用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二十九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经济合同 篇5

    第二十九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二、需方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才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示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赔偿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拖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 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的时间用电,就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支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进,除交纲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来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针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经济合同 篇6

    采购经济合同模板

    采购合同是经济合同,双方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和承担责任。下面的是小编分享的与采购合同模板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公文网!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向乙方订购生产物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产品名称及数量:二、产品规格及价格:三、产品包装要求及规格:四、质量标准:1、乙方供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地方质量标准和甲方的生产要求。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付款方式: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处并经甲方检验合格且卸货后__日内付款。六、交货时间和地点:XX年__月___日前乙方将货物送至——。运费由乙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七、双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手续。2、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3、甲方应在乙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4、因乙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引发甲方生产或质量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此责任不因甲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5、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送货、送货迟延或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八、特别声明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合同签订地: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账号:签字日期:XX年__月__日   签字日期:__年__月__日知识拓展:采购合同纠纷有哪些?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两种: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无效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2、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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