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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9-27

    条例学习心得(分享15篇)。

    随着时间的改变感悟也就不一样了,我们可以顺应自己的心情写几篇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就是先确定主题,确定内容,整理大纲,再整理出具体的内容,我们应该如何来写一份心得体会呢?我们听了一场关于“条例学习心得”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条例学习心得【篇1】

    1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作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和中国各族人民利益代表者的中国共产党,一直严格监督自身,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就是党在不断完善自我的例证。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尽管我们还不是党员,但是我们也要以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认识廉政准则以及工作,要从思想上意识到腐败行为的严重破环性和廉政的重要性。加强对党的观念的认知,严守纪律。恪守规则,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从我做起,监督自身;提醒他人,敢于较真,共同推进党内尊崇制度,捍卫制度的好风尚。

    2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条例》指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要做的就是《条例》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此外,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自觉践行,严于律己。

    3

    《条例》中有句话说:“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组织锐利的眼睛有利于及早发现党员的错处和疏漏,督促党员及时纠偏或者改正,从而时刻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

    党员同志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将其中的各项款项烂熟于心,在行为处世上,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最终目标是做一位好党员,从《条例》中我看到,党员在时刻保持先进性的同时,有充分的廉洁自律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在进行自我净化和强化的同时,还要发挥带头作用,将正确的思想意识辐射到身边的人身上,通过提高思想觉悟来提高行动能力,力求让所在的群体变得完美。

    4

    党的先进性的保持,就体现在党对自身的严格监督,党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带领中国在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间日益强大,也正是依靠这种先进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拟发展对象,我要更加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家,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防微杜渐,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坚持做好模范遵守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四个意识”。

    条例学习心得【篇2】

    一、深化思想认识,确保新时代信访工作正确方向。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信访工作正确方向。深化信访工作政治性认识,把党的领导作为信访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和根本政治原则,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深化信访工作时代性认识,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新要求,完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努力创造适应群众新需求、体现时代新特征的信访工作新模式。深化信访工作人民性认识,坚持人民至上,践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把群众满意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条例》要求“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我们要理顺体制机制,提升信访工作质效。坚持党政高位统筹,推动各级党委落实领导责任,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多方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联席会议协调,推动普遍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实体化运作,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职能。强化信访部门推动,履行专门机构职责,落实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等要求,适时专项督查,以责任压实推动工作落实。

    三、把握实践要求,扎实做好当前各项信访工作。把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围绕中心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矛盾源头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信访问题日常、专项和集中排查,了解社情民意、分析矛盾风险,努力把问题解决在群众上访前。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压实属地、领导、部门责任,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构建一站式调处平台,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化解矛盾。开展信访积案攻坚,找准症结,一案一策、综合施策,依法按政策全力推动积案化解,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维护安全稳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条例学习心得【篇3】

    看似寻常最崎岖,成如容易却艰辛,在平时的党务工作,党组学习活动中,要争当优秀党员,成为了一种表明态度的口号。可是一旦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可曾逐字逐句研读过《党章》,真正明白“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可曾扎实学习我们的党政法规,真正明白“自律自省”的深刻内涵?可曾紧贴时代的脉搏,学习领导讲话,真正明白“与时俱进”的重要意义?可曾真正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正明白“党群关系”的情感基础?也许,总是太过放松自己,学习泛泛而过,实践拈轻怕重,这样怎能对得起党的培养,怎能经得起党的考验?

    随着2018年新《条例》的修订,我抓住机会重新进行了学习。重温历史,铭记无数革命先烈们的伟大志向;重新学章程,明晰党员道德准则;重新自我剖析,认识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再次树立目标,迈开拼搏奋进的坚定脚步。作为新时期的年轻党员,更要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己,洁己方能不失己,爱民所重在亲民,让群众看到党员的诚意,看到党员的带头作用,看到党的光辉事业的前景。

    此次修订,总则部分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非但不是小事,而是关系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事业兴衰的大问题。作为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党就能保持团结统一,就有凝聚力、战斗力;言行一致、知行合一,开展工作就更有说服力,就能更好地带动人民群众,凝神聚力共同推动改革发展。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是大而化之的总体印象,而是明确具体的时时事事。从八小时之内到日常家居生活,从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组织老实交代问题,等等,都要做到坦坦荡荡、老老实实、实实在在。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党员干部面对组织和群众,是牢记自己党员身份,襟怀坦白、言行一致,还是言不由衷、心口不一,欺上瞒下、阳奉阴违,甚至当内心惶惶的“两面人”?这道选择题应该不难回答。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对加入自己队伍的每个成员的基本要求。党章中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所谓“忠诚老实”,就是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忠于党和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不弄虚作假,不隐瞒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掩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此次修订,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条例》时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要求我们必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始终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修订《条例》本身就再次宣示了反腐败斗争不会变风转向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营造出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一个合格的党员必须是道德素质高尚的。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时时追求高尚道德,发挥模范作用,用实际行动赢得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党员意识。作为一名普通的人们教师,我也要努力做到:在作风纪律上,要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在本职工作中,要踏实肯干、积极进取;在日常生活中,要严于律己、与人为善;在为人处世上要谦逊低调、谨言慎行。只有在各个方面都做好道德准则的践行者,才能成为我们党的“形象代言人”,成为值得党组织和群众信任的教师。

    一个合格的党员必须是业务素质过硬的。我们的广大党员都工作在各条战线上,承担着不同的革命工作,不论是国家行政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我们都要有踏实肯干、锐意进取的工作态度,更要有解决问题、改革创新的工作能力。作为一名教师,良好的师德规范是我们从事教育的前提,出色的教育教学能力是我们培养学生的基础,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是我们改革发展的助力,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是我们奋斗的目标。要做尽职尽责的合格教师,要做甚锐意改革的优秀教师,用自己的实际能力赢得社会、家长、学生对教育的肯定,对教师的肯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践行党员的信仰和追求。

    一个合格的党员必须是内心纯洁无暇的。现在的社会机遇和挑战同在,诱惑与坚守抗争,在这个充满着无限“吸引力”的时代,如何维护心灵的一片净土,守住道德的最后底线,我们需要懂得“纯洁无暇”的含义。也许现实的浮华迷惑了我们的双眼,让我们一度迷失在对物质的追求中,但是,我们更应该清楚地看到,世界无论怎么变化,人的真善美仍是最宝贵的财富。我们要自觉抵制诱惑,不要被金钱利益的“糖衣炮弹”击倒。

    我相信,只要心中有信仰,胸怀坦荡荡,自然可以“无欲则刚”。作为一名教师,不可忘却“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追求,永远铭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职业准则,让我们心头的天空更加明净,让我们心底的清流更加纯洁。

    局心要宽,持身要严。不仅要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还要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反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之心。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好党员,成为一个履行神圣使命的好教师。

    条例学习心得【篇4】

    近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高度概括了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标准,通过深入学习,使我们广大组工干部开展组织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出了党的组织工作的重要性、需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时刻拥护中国共产党,听从党的指挥,在日常工作中努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提高工作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职责规定了组织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决定组织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也明确了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涉及到公务员股的职责有:负责公务员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按照的规定,办理公务员工资及退休审批的相关业务,吃透弄通政策,更好地为干部群众服务。

    第三章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第四章干部工作、第五章人才工作对于组织部门的实际工作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努力在基层党组织中发光发热,为建设信念坚定、纪律严明、素质优良的党员队伍作出贡献。通过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完善考核方式方法,能够多渠道了解干部。在报送公务员招录岗位要求时,也要明确专业和其他特殊技能,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六章保障和监督对组织部门提出了要求。组工干部更是要严格要求自身,努力做到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确保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也应该注重言行举止,维护好组工干部的光荣形象。

    条例学习心得【篇5】

    作为一名刚走出校园象牙塔的“新生”,作为一名公司的党务工作人员,是学校的读书习惯还没有丢掉,也是党员的身份使然,我经常会在心情浮躁的时候,读一些关于党的知识,或者是典型人物的书籍,公司党支部“廉洁月”与“读书月”活动的连续开展,让我有了更多的机会去熟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尤其是新修订的《条例》,读前让我很好奇,作为世界第一大政党,又会有怎样让人耳目一新的实践成果。

    组织学习《条例》前,我反复对比了新条例的修订处,也看了很多解读新《条例》的视频,对新《条例》总结下来要,有如下学习心得:

    (一)《准则》和新《条例》是从严治党的进阶成果,从道德和纪律两个层面,扎紧管党治党的“笼子”。新《条例》加粗提亮了党的纪律红线,强化了党员的底线管理。将旧版《条例》中的纪律规定界定划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突出表现了纪律存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真实写照。对于我自己而言,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更要全面严格要求自己,

    (二)《条例》新增的负面清单管理,不仅全面,而且明确,给想在纪律问题、作风问题上钻空子的人打了一剂清醒剂。真正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各项要求细节化、具体化,有效解决了党纪滞后于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形势的问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把党的纪律作为准则常常自省,做一名真正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三)作为党员,要有党纪高于国法的意识,更要有自觉高标准要求自己的认知,并且要求身边人自觉践行道德、守好风气。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觉做好党员干部“四个务必”,不因自己是一名普通党员而存在侥幸心理,也不因自己是一名干部而作威作福。

    每次看到鲜红的五星红旗,我总能想起自己刚入党的时候说过的一句话,成为党员是我最光荣的经历之一,我愿做好党组织的一个细胞,为党组织发光发热。通过这次学习《条例》,我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也更感身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职责更重,今后将以身作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与荣耀。

    条例学习心得【篇6】

    基层党组织是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方针、决战脱贫攻坚、促进乡村振兴、巩固党长期执政的有力组织基础和坚强战斗堡垒,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确保基层选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选拔基层能人强人,配齐配强基层党组织班子,从而为基层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不同程度存在基层民主制度及参与机制不完善,村民民主意识不强、参与积极性不高,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对选拔人才缺少后期监管等问题。因此,需对症下药、多管齐下,用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做好做到位基层组织选举工作。

    把好“学习宣传关”,为基层党组织选举做足事前准备。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党组织在充分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及具体内容的基础上方可开展选举工作,不懂装懂、囫囵吞枣、蜻蜓点水式学习,只能浮于表面,难以使条例真正入脑入心,成为行动的指南和依据,因此广大组织工作者及党员需把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做好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首要前提,从而提升选举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度;在学懂弄通悟透条例的基础上,还需做好广泛宣传工作,通过“三会一课”、微视频、集中学习、宣传栏、广播、发放宣传纸等多种形式,多维度宣传条例内容,让广大党员了解知晓;同时通过宣传,强化党员的政治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参加基层选举工作,提升积极性与参与度。

    把好“人才审核关”,为基层党组织选举选出能人强人。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人才外流和年轻人少的窘境,基层党组织从党员队伍结构上看,结构失调,党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也存在党员外出打工务工多,党支部班子成员缺少党性教育,政治站位低,影响力号召力及群众公信力差,对于村级事务及管理领导力不强、凝聚力不够的问题,给基层换届选举带来一定困难;从班子队伍建设上来看,队伍建设不足,新鲜血液少;带头人、致富人少,对于基层各项工作未能起到带头引领作用。因此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要突出选人用人导向,在各行各业选贤任能,从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群众口碑、党性修养、品德建设等方面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核,严把政治观、能力关、作风关、廉政关,着力把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硬的优秀党员选入班子内部;同时落实好各项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计划,鼓励优秀人才回村任职,建立后备人才储备库,加大优秀党员挖掘力度与培养力度,为基层发展备齐人才力量,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优化班子机构,提升班子政治素养和处理农村事务的能力,最大限度做到人适其位、人尽其才。

    把好“监督监管关”,为基层党组织选举提供长效保障机制。选出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只是选举工作的暂时中止,而不是基层选人工作的永远终止。在选举工作整个过程中,确保言路畅通,做好党内监督及群众监督,杜绝拉票贿选,对于候选人的履历、学历等个人情况做到全面了解,通过个人谈话、组织及群众了解的方式,多方位立体化了解候选人,

    并做好被选举人的任前公示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同时做好常态化及长效化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党员干部监督监管机制、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及党员奖惩机制,鼓励党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强化制度执行力,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圆满完成。

    条例学习心得【篇7】

    今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条例》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时代性,更具有科学性,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修订后的《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保证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要深刻理解党中央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各项举措陆续落地生根。反对腐败,强力惩贪制腐正在席卷全国。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们的党正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也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们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丝不苟,分毫不差。

    二、要深刻把握新修订的《条例》的几方面亮点

    一是突出党章地位,体现从严治党要求。在制定纪律的目的性方面,也就是第一条指出,处分条例是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第三条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从严治党的体现也有很多,如新版第九条党员受警告处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区别开来。原来是警告和严重警告都是一年处分期,新版则是警告一年、严重警告一年半处分期。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终止其代表资格。在纪律面前,党代表也不再享有豁免权了。第四十二条,相对于旧版,增加了一句话:“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明确时限有利于处分决定的有效落实。

    二是纪律分类改变,政治纪律是重中之重。新版处分条例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其中政治纪律23条,组织纪律17条,廉洁纪律25条,群众纪律8条,工作纪律13条,生活纪律4条。

    三是吸纳了新的思想实践,体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求。如第十九条第一款,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与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把主体责任纳入到纪律的序列。

    四是体现“党要管党”要求,把治党管党责任融入到纪律之中。新版条例通篇贯穿党要管党的要求,并把管党治党的责任融入到六项纪律之中。仔细阅读理解六项纪律中的条款,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精神非常充沛充盈,这需要认真的阅读体会。

    应该说,新版纪律处分条例目的更明确,定位更准确,处分更精确。这正式此次修订版的亮点体现。

    三、要深入学习新条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十八大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我认为,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条例学习心得【篇8】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会或者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会、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实用申请书 373939.CoM)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条例学习心得【篇9】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3周年,人民军队是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坚强柱石。而要实现中国强军梦,一要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有强大的战略定力,在党的核心领导下,军队忠于党和人民。二要加强军队的理论武装工作,正风肃纪。确保军队作风优良,就要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强化领导督导,从制度上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高战斗力标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严格了基层党组织选举程序,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绝对要求,也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用制度汇聚民智,保证党的决策正确和有效实施的要求。只有规范化的选举,才可以选举出优秀的党员代表,宣传党的主张、提出合理建议、正确行使权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干部要加强学习,确保规定落到实处,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条例学习心得【篇10】

    把好“学习宣传关”,为基层党组织选举做足事前准备。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党组织在充分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及具体内容的基础上方可开展选举工作,不懂装懂、囫囵吞枣、蜻蜓点水式学习,只能浮于表面,难以使条例真正入脑入心,成为行动的指南和依据,因此广大组织工作者及党员需把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做好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首要前提,从而提升选举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度;在学懂弄通悟透条例的基础上,还需做好广泛宣传工作,通过“三会一课”、微视频、集中学习、宣传栏、广播、发放宣传纸等多种形式,多维度宣传条例内容,让广大党员了解知晓;同时通过宣传,强化党员的政治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参加基层选举工作,提升积极性与参与度。

    把好“人才审核关”,为基层党组织选举选出能人强人。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人才外流和年轻人少的窘境,基层党组织从党员队伍结构上看,结构失调,党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也存在党员外出打工务工多,党支部班子成员缺少党性教育,政治站位低,影响力号召力及群众公信力差,对于村级事务及管理领导力不强、凝聚力不够的问题,给基层换届选举带来一定困难;从班子队伍建设上来看,队伍建设不足,新鲜血液少;带头人、致富人少,对于基层各项工作未能起到带头引领作用。因此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要突出选人用人导向,在各行各业选贤任能,从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群众口碑、党性修养、品德建设等方面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核,严把政治观、能力关、作风关、廉政关,着力把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硬的优秀党员选入班子内部;同时落实好各项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计划,鼓励优秀人才回村任职,建立后备人才储备库,加大优秀党员挖掘力度与培养力度,为基层发展备齐人才力量,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优化班子机构,提升班子政治素养和处理农村事务的能力,最大限度做到人适其位、人尽其才。

    条例学习心得【篇11】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摇篮,经济开发历史悠久,文化背景源远流长,曾经是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由于黄河自身的重要性,依法治理黄河对于中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通过制定《黄河法》,有效解决了黄河流域广不方便管理的问题,也划分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明确了黄河水资源入不敷出、防洪形势严峻、水污染日趋严重和水土流失遏止不力的问题。

    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条例的制定,首先从城乡居民用水需求来考虑;其次,严格指出了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对黄河水量调度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最后,还要实行奖惩制度。

    结合以上两个相关法律条例,我大概明确了在本次实践中我们实地调查、访谈相关机构时的方向:首先,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水质,还有结合居民用水的相关情况、相关问题了解如何保护水资源;再者,河水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应该分开了解,并作对比;然后,可以对不同年份水资源保护的不同情况进行对比;最后,当地对河水的保护可能与黄河的保护法有所不同,可以先了解即将调查的地区的河水保护法,针对性地进行调查。

    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用水、饮水不仅与个人生活挂钩,对个人身体健康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水资源的保护需要每一个人的出力,秉着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护水措施不能以短期目光,而要以长远的目光看待。同时,护水不仅是水质的保护,更有应对自然灾害时,可以应对不同情况的不同保护措施。从文化背景意义看来,每条河都孕育着无数的生命,除去经济意义,每条河水更是每个城市甚至一个国家的灵魂寄托,这是更深一层次的护水意义。

    最后,我认为护水的意识应该从小培养,对相关护水法律、措施也应从小进行普及。作为一名大学生,直到进行社会实践相关内容,我才开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前护水的知识太过于表面,我想,这也是护水依然是一大问题的原因之一吧。于此,这也是实践的目的之一,除了团队了解目前仍存在的护水问题以及国家的护水措施以外,更多的是希望更多的人能通过我们的实践成果了解到更多的护水知识,能跟着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条例学习心得【篇12】

    近年来,干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随着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新修订颁布的《条例》,针对现今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干部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提出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其中的具体细微之处,清晰体现着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要求。

    一是明确好干部标准,突出以德为先。新《条例》将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纳入其中,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要求,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 主题“为民务实清廉”紧密切合。这二十字标准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治国之要,首在用人。从组织工作的角度来说,“用人”指的是选干部,而且必须是“好干部”。新《条例》中选拔“好干部”的基本原则有七条,其中重点添加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了干部“德”在素质要求中的首要地位,体现了当前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关键。干部有德无才,可以通过更多的锻炼培养使之有才;若是有才无德,往往会出现权力滥用,而其“才”恰会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更大地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必须从源头把住干部的道德关,将“德”作为一条“红线”树立在干部的心头,让干部自觉主动筑牢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

    二是注重基层力量,更好服务群众。新《条例》中明确提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并且把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针对年轻干部,提出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这些规定不仅使干部选拔培养工作更加务实、“接地气”,也给广大干部增添了在基层干事创业、服务群众的“奔头”与动力。古人云,“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基层锻炼对干部成长极其重要,越是条件艰苦、基础设施差、矛盾多的地方,越能锤炼人,在这样的环境中培养出来的干部工作更加踏实,更深知群众疾苦。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应注重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锤炼作风、增长才干,到艰苦岗位磨练意志、砥砺品行,使基层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干部的沃土,干部成长成才的摇篮,同时也让干部的基层奔头、干头转化成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是突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新《条例》更加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把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贯穿于各个环节,着力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如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问题,“裸官”问题,干部破格提拔变“出格”问题,被问责干部复出问题等,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切。新《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使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条例》从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五个环节中,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充分强调和保证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把关责任。同时,进一步严肃纪律,细化监督检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厉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对防止和纠正用人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条例学习心得【篇13】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3月3日起施行。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学习心得【篇14】

    基层党组织是落实各项政策方针的有力组织基础,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确保基层选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选拔基层优秀人才,为基层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做好宣传,做足事前准备。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党组织在充分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及具体内容的基础上方可开展选举工作,广大组织工作者及党员需把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做好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作为首要前提,从而提升选举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度做好广泛宣传工作,通过集中学习、宣传栏、广播、发放宣传纸等多种形式,多维度宣传条例内容,让广大党员了解知晓;教育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参加基层选举工作,提升积极性与参与度。

    做好选举,选出能人强人。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要突出选人用人导向,在各行各业选贤任能,从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群众口碑、党性修养、品德建设等方面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核,严把政治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政关,着力把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硬的优秀党员选入班子内部。

    做好监督,提供长效保障。做好常态化及长效化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党员干部监督监管机制、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及党员奖惩机制,鼓励党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强化制度执行力,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圆满完成。

    条例学习心得【篇15】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在感受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是提高业务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的具体表现,并要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要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带头学习《条例》、敬畏《条例》、牢记《条例》,做到学纪律、懂纪律、守纪律,心存敬畏,决不逾越党纪红线、触碰规矩底线。并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规范实际行动,用铁的纪律严格规范自身,以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做人,做一名有担当、有作为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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