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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9-09

    2024船舶合同(锦集6篇)。

    现如今社会发展迅速,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正规的劳务合同可以加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如何写的合同有效?阅读完本文后您会有新的思维方式。

    船舶合同(篇1)

    租用单位(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船舶单位(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同意将________船________马力________吨租给甲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________工作,甲方只有调度权,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船长负责。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设备等工作,必须经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对船体及船上设备损坏、退租时由甲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驾驶造成损失乙方自理,特殊情况造成损失,按海事章程办理。

    第三条:船在租期内,因气候(大风、雨、雾)等原因滞船均包括在租期内,但机器发生故障或者船上责任在24小时内照收租费,超过24小时由甲方通知船管处按已收租费退给甲方。

    第四条:无论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政府法令和军事行动等情况,甲乙双方受损,呈请上级按海事处理。

    第五条:租用期定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止,甲方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________日前向船管处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船舶调回,另行安排任务。

    第六条:租金每月为________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处即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超期部分按日计收。

    第七条:燃料由________方负责,但________方需协助,其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第八条:装运乱石子等特殊物资的船舶由甲方负责配备铺垫船板等,以保护船体。

    第九条:双方交接船舶地点: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船管处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发生后按照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船舶合同(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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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船舶分期买卖合同书正文内容

    甲方

    乙方

    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xx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xx元整。

    2甲方必须在xxxx年x月x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6)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设备目录正本。

    (12)航海记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14)船舶检查簿正本。

    (15)渔业执照正本。

    (16)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21)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维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根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2)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1)的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与乙方。有关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船舶,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船舶移动、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有关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动、航行费,以及停泊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点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点交船舶。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点交,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的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约定事项:

    (1)双方同意以xx港为点处所。渔船内所存燃料油归还甲方。

    (2)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保险,其受益人应于点交同时变更指定为乙方,变更后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员(包括船员),于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清楚同时,由甲方负责遣散与乙方负担。

    (4)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接前所属的所有费用,包括雇用人员薪资,船员分红,及其他一切所有债务及税捐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5)自交接后有关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一切权责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6)甲方保证本契约买卖标的物毫无产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7)所有甲方负担的应付款项,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权益时,在尾款范围的金额内乙方得代甲方径行垫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额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

    (8)如本契约书涉讼时,双方同意由xx法院管辖。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见证人:

    船舶合同(篇3)

    船舶保险合同是一种船舶所有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旨在保障船只在海上航行期间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和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该合同内容详尽,由多个部分组成,其中包括保险费用、保险范围、保险理赔等多个方面。

    保险费用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核心之一。在签署该合同前,每个船舶所有者都需要考虑到保险费用的支出。一般而言,保险费用的大小受保险范围、船只类型、运输货物类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船舶在海上航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会在约定的保险费用范围内向船舶所有者提供经济赔偿。

    保险范围是船舶保险合同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保险范围通常包括海上航行期间遭受的各种损失和意外事故。这些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货物损坏、船体坏损等。意外事故则包括碰撞、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保险范围的内容应明确、详细、准确,以充分保障船舶所有者的利益。

    保险理赔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最终实现。一旦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受损失或意外事故,船舶所有者需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安排专业的理赔人员前往现场勘查,审核事故原因,并核算赔偿数额。如果赔偿数额符合双方当初协商的保险范围和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会及时给予经济赔偿。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船舶保险合同还包括条款、免赔额、保险期限等多个方面。在签署该合同前,船舶所有者需要认真了解每个方面的内容,并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总之,“船舶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障工具,可以为船舶所有者在海上航行期间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和帮助。在选择保险公司和签署合同时,船舶所有者需认真考虑每个方面的内容,并仔细了解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范围,以免因未知的内容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船舶合同(篇4)

    总工期约二个月,从《交接确认书》所记载的实际交付之日起作为起租日。双方约定起租日为 20xx年 2 月 26 日。

    第三条 租金标准、保证金、缴付规定

    1、双方约定租金按每月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计算,船员劳动报酬壹万五仟元整(¥15000.00)计算,两项合计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租赁期的第一个月内,不足一个月仍按一个月计算。第二个月开始,不足一个月以天为单位计算,租金计算标准为:4500.00元×实际工作天数。

    2、租金支付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预付第一个月租金人民币壹拾叁伍万伍仟元整给甲方,次月起每5日按进度支付租金,余款待工程完工后进行一次性决算。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或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停止乙方使用,收回租赁物。

    3、双方约定租金从 20xx年 2 月 26 日起开始计算。

    4、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此款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不保值、不得冲抵租金。待本合同正常履行终止,合同标的物顺利返港后,双方财务对账清算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船舶的交付地,拖移,返送及费用

    1、双方约定:船舶交付地分别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汉港15码头及汉江汉川电厂码头,由双方现场办理交接。在船舶交接的同时,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签署租赁物的《交接确认书》。甲方将船舶交给乙方后由乙方负责安排拖移至汉江新沟并承担拖移及海事签证等相关费用。

    2、工程完工后,租赁船舶由乙方负责安排拖回至甲方指定的码头并承担拖移费用,乙方负责办理相关的签证工作并承担签证等相关费用。乙方应保证趸船安全无损完好,并不得缺少经确认的随船本身附属设施,若发生缺少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延期租赁,乙方不予返还趸船,视为乙方延期租赁,需按本合同项下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拒不支付租金,应按超出租赁期限的时间计算,双倍支付甲方租金;逾期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继续使用该船舶。返港后双方先办理租赁船舶交接确认书后,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3、乙方在租赁趸船交接时应对趸船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同意接收并签署《交接确认书》的即证明认可船舶符合租赁要求,事后不得异议。

    第五条 船舶维修、保养 租赁期内,乙方以人民币伍仟元整包干的方式委托甲方负责船舶的日常维修及保养工作。如因超期使用所产生的船舶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船舶合同(篇5)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6、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

    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项处理:

    (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船舶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工程需要,现向甲方求租湘张家界货船舶一艘,经甲乙 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甲方保证船舶的证书齐全,并适航(内河证)。

    二、乙方职责

    1、从甲方交船之日起船舶安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保证按协议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足额租金。

    3、乙方保证船舶设备及船舶原貌。

    4、乙方在船舶租赁时间不得将船舶转让、转租和出售。

    5、船在经营期间维修费用、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需找一个甲方信得的过的人做担保,保证船的租金、船的动态,合同到期后,收回该船舶。

    三、租期

    经双方协商租期为20__年4月底结止,期满后乙方享

    有租赁优先权。

    四、租金为每年 ___万元人民币。

    五、交船地点:

    乙方期满后在 将船交给甲方。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担保人一份,如双方产生纠纷由武汉海事汉院管辖。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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