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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8-22

    重大合同汇总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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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合同【篇1】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持有的,(以下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收购标的

    1.1乙方欲以现状收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_____%股权,承接甲方在目标公司中享有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1.2双方确认,甲方的股东权利和义务除依公司法享有外,尚有下列合同予以调整。

    第二条价款、付款方式和交易费用

    2.1作为取得目标股权的对价,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款项打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账户。在乙方将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打入指定账户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将股权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乙方亦同意将的股权质押给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余款待该工程建设时一次性付清。收到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协调第三人立即解除乙方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质押,乙方同时应当承担此部分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2甲方同意将上述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公司前期所做负对外债务,甲方应当详细列明对外债务并制定清偿计划,不得因此影响目标公司与乙方的利益。

    2.3双方在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4公司余下的股份可用于该工程房产作价予以置换。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有权利收取本协议约定的对价

    3.1.2股权转让生效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着手在股权转让生效之日前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理顺,并向乙方披露债权债务明细,并妥善安排债权债务处理日程。如因甲方未能妥善处置债权债务致目标公司和乙方的权利益受损则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从股权转让对价中抵扣。

    3.1.3甲方应当处理好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妥善处置,并应安排好必要的股权转让的内部程序性工作,促使股权转让能够依法顺利进行。如甲方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诉讼,不得影响公司和乙方的利益。如因此给目标公司和乙方造成损失,则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股权转让对价中抵扣。

    3.1.4股权交接后,甲方完全退出目标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目标,公司由方接手,乙方按公司法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得干涉。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对价。

    3.2.2股权转让后新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属于遗留问题的,由甲方负责清理。

    3.2.3乙方对目标公司以前签订的合同,应当原则上予以认可,如需解除,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索赔,则由乙方承担

    3.2.4乙方依法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依法享有与其股权相称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居间费用

    双方一致确认,待双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用。其中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居间费用___________万元在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时一并支付,余款该工程开工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或因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除赔偿守

    约方直接损失外,还应赔偿相应损失(该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直接损失,因损失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办案费用)。

    第六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6.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通力合作,以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对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善意协商公平合理的予以解决。

    6.3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重大合同【篇2】

    1、乙方应对甲方所刻制的印鉴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交工后因印鉴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对建设单位(发包方)、甲方所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负全责。对因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各方的罚款、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所有费用以及违反法纪法规、投诉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承担。

    3、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选择的劳务队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劳务分包资质证书(五证齐全)。因劳务分包款结算及人工工资支付所引起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或发生围堵公司、政府机关大门和道路的行为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按发生事件的款额处以同等金额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

    4、按照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应上交甲方的管理费用为工程项目总造价 ℅,(不含税金)。甲方按照建设单位每次支付工程款数额乘以上述比例收取管理费。

    5、根据甲方《工程项目承包管理规定》,甲方向乙方委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及会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派乙方的工程技术人员待遇 元/月,会计 元/月。甲方委派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含工资、社保、公积金、车补、话补)由公司财务部按甲、乙双方确定的标准按月支付,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重大合同【篇3】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重疾、轻症以及中症都可以多次赔付,并且可以附加癌症二次赔付获得特定重疾二次赔付,是癌症和心血管疾病患者的福音,下面看看条款具体分析:

    重疾种类以及赔付分析

    1、疾病种类全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障100重疾,因此除了银保监会统一规定的25种外,保险公司还增添了市场了常发重疾75,因此满足了绝大多数人的重疾保障需求,产品疾病种类齐全,可以呵护您未来健康无忧。

    2、可附加癌症二次赔付或特定重疾二次赔付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出的亮点是癌症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的福音,因为可以附加癌症二次赔付以及特定重疾二次赔付,产品规定的特定重疾包括癌症、急性心梗以及冠状动脉搭桥术,双重保障更加贴心。因为特定重疾二次赔包含癌症二次赔,因此这两项保障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轻症、中症赔付分析

    (1)轻症中症赔付高

    产品包含了市面上高发的40种轻症和25种中症,并且赔付比例也很高,轻症按基本保额30%赔付3次,中症按基本保额50%赔付2次,且不分组没有间隔期,优势明显,值得选购。

    (2)特定轻症额外赔付

    冠状动脉介入术轻症发生一年后又确诊二次罹患,可以额外赔付一次30%基本保额,产品呵护更加全,性价比较高。

    3、寿险保障分析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可附加身故或全残保障,因此寿险保障方面保障投保者可以灵活选择,如有需求可以附加投保,如没有需求也可以不附加。

    4、其他信息解析

    (1)交费期限灵活:芯爱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间可以选择趸交/5/10/15/20/30年交等方式,交费期间灵活可选,如投保者购买保险有一定的经济考量,建议延长保费期限,如可以选择30年交。

    (2)等待期内出险优势明显:该款产品等待期内发生合同规定的轻症和中症,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或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解析可知,产品可以附加癌症二次赔付或特定重疾二次赔付(二选一),增强了癌症以及心血管疾病的保障;其次中症和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期可以多次赔付,设计十分贴心;最后中症以及轻症等待期内出险合同不终止,保障了投保者的权益。消费者投保该款重疾险时,建议详细了解条款信息,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芯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解析

    老年人大病保险投保划算吗

    老年人完成了一生的使命,身体也进入了快速的衰退期,其中癌症、心血管疾病发生率高,严重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而由于时代的原因,大多数老年人在年轻时是没有为自己规划健康保障,许多子女会十分关系父母健康问题,多数会为父母定制健康体检、购买健康保险,为父母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

    目前,市场上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有严格的投保年龄限定,一般在60周岁,超过这个限定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即使部分产品放宽投保年龄限定,其产品保额也不高,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且保险产品保费太高,甚至可能出现“保费倒挂”的现象,因为大病保险费率和年龄成正比对于年龄偏大的老年人而言,比年轻人支付更多的保费是规律的体现;另外老年人三高以及心脏等健康指标异常十分普遍,而大病保险需如实告知健康详情,老年人身体异常往往会被拒保,因此老年人投保大病保险存在诸多问题。

    子女为老年人投保大病保险时,如年龄和健康告知符合,要主要保费倒挂现象,如总保费不高于保障额度,可以酌情为父母投保大病保险,但对数情况下,不建议为老年人投保此类产品,不过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量。

    如老年人投保大病保险有难度,那么健康保障怎么办?在此推荐老年人投保防癌险,这类产品一般针对老年人设计,因此产品保障明确,且价格适中,针对老年人高发的恶性肿瘤提供全面的保障,产品保额高,如老年人不幸出险不会造成经济负担,可以获得优质的治疗服务,因此子女可以为老年人投保一份防癌险,为健康保驾护航。来源:pixabay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付20%基本保额,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付20%基本保额,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重大合同【篇4】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疸病;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

    4肝性脑病。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重大合同【篇5】

    合同编号:XXXXXX

    合同名称:XX公司与XX公司重大合作合同

    甲方:XX公司

    乙方:XX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内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为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重大合作合同:

    一、合作内容

    1. 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XX业务领域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2. 具体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研发、技术交流、市场开拓、品牌推广等。

    二、合作方式

    1. 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2. 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甲方占XX%,乙方占XX%。

    3. 合资公司的管理机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和高效。

    三、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提供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支持和资源,参与合资公司的管理,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2. 乙方权利与义务:提供资金、生产等方面的支持和资源,参与合资公司的管理,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保密条款

    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

    五、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根据违约情况的具体情节,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其他条款。

    七、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XXX 乙方(盖章):XXXXXX

    代表(签字):XXXXXX 代表(签字):XXXXXX

    日期:XXXXXX 日期:XXXXXX

    重大合同【篇6】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章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重大合同【篇7】

    商业大病保险

    幸福一生理财计划(30岁女性为例)

    投保险种:康宁终身+康宁定期+医保通吉祥卡

    缴费方式: 4340元/年 缴费20年

    基本保障:

    一、大病保障金17万:自投保180天后,发生大病,一经确诊立即给付13万元,无需单证;身故或高度残疾再给付4万。

    二、身故保障金20万:最高给付20万;因病或自然身故给付17万;因意外身故给付20万。

    三、残疾保障金20万:最高给付20万;因病高残给付17万;因意外高残给付20万。

    四、意外伤害:门诊和住院,每年可报销 2000元。花费过100元,就可赔付。比例为80%,住院每天补贴30元,最多180天。

    五、免赔责任:若再缴费期内,发生大病,免交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六、养老金:70岁时,若未发生大病,给付 20000元 养老金。70岁后,大病、身故、高残保障金额变为 12万,直到终身。

    七、保单借款:从第二年起,随时可动用以存保费,方便资金运用。

    重大合同【篇8】

    资金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所:

    在深圳居所:.

    职业: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担保人:

    为保证申请人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签订的“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资助合同)的履行,担保人愿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申请人信守资助合同的各项约定。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义务是: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资助合同项下申请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3、担保期间: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始,至资助合同履行完毕后届满两年时止

    担保人特别申明:

    1、担保人具有签署与履行本担保书的法定资格和完全行为能力;

    2、担保人保证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和有效;

    3、担保人确认申请人具有履行资助合同的资格和能力,符合《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规定的申请资助条件,且保证申请人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和有效;

    4、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充分、实际、全面地履行资助合同的各项约定,并保证和监督申请人按照资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5、担保人已充分知悉和理解资助合同以及本担保书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担保书系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担保人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资助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担保人仍应按本担保书承担担保责任;

    7、除非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变更或撤消本担保书;本担保书签署后,如《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规定的内容有所修改,担保人同意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履行担保义务,并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补充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等;

    8、担保人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事项时,保证在相关事项变更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9、担保人同意按照资助合同的约定方式解决一切与本担保书、资助合同有关的争议;

    10、担保人同意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确定资助资金的用款条件、拨款方式等,并根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的要求协助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对申请人及其履行资助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11、担保人承诺:担保人本人或其家庭以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人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12、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书签署时,担保人如存在家庭的或与第三人共有的财产,担保人已取得了其他共有人同意与担保人共同履行本担保书的书面文件,并已同时提交该书面文件;在本担保书签署后,如出现担保人欲与第三人缔结婚姻关系、建立合伙关系或赠与关系、签署遗嘱或遗赠协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担保书的能力的法律事实,担保人应在该法律事实发生之前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书面文件,并根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的要求采取财产抵押、财产或财产权利质押、缴存保证金等方式,作为履行本担保书的切实保证。

    本担保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担保书所附资料为本担保书的组成部分。

    此致

    担保人:

    住所:

    身份证号:

    职业: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重大合同【篇9】

    1989年9月,浙江省永嘉县某机电设备厂(本案原告)通过信函方式同汉沽区某公司(本案被告)签定了一份铅封及铅封丝的购销合同。合同载明,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规格10×5铅封一万千粒,每千粒25元;铜质铅封丝五千千米,每千米100元。同年十月份交货,供方代办托运,货款托收承付。合同未有注明总金额。同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电称:“于10月22日向贵公司发运铅封500千粒,铅封丝500千米,货款并包装费73091.50元,本厂于24日向贵公司托收,请接单后即付,余货将产好,即予发运。”被告于10月30日接到电报及托收单后,方察觉双方所签合同,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大意,对铅封和铅封丝的数量单位有重大误解,因而导致数量扩大了一千倍。使本来货款价值九百多元扩大到九十多万元。如按此合同履行,将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同时发现原告要求托收付款的手续不健全,没有铁路承运部门的货物运单及领货凭证,怀疑原告可能是在没有发货情况下,即向被告骗取货款。基于以上考虑,被告即刻于当日回电:“定购铅封一万粒,铅封丝五千米,请按此数发货。”要求原告变更合同数量。同时以“货未到,与交货单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原告接电后回电仍坚持合同原订数量,并催被告付款。11月下旬,被告先后收到了原告寄来的领货凭证,铁路运单及发来的部分货物,被告收到货后,妥善保管起来,等待解决问题。12月下旬,原、被告双方经当面协商未果。原告于198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起诉。

    原告起诉意见:

    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发货的货款及运杂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已装好未发运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诉前工作及代理意见: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对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误解,从而实施欺诈行为的案件。案件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之异地应诉,要想扭转我方被动局面确实不容易。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误解行为,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我方首先负有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我方怀疑原告有欺诈行为,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变被动为主动。如何把我方的怀疑、猜测变为事实,关键是要在原告当地取得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充分证据。此案前途究竟如何被告及代理律师怀着矛盾的心情踏上了赴永嘉应诉的路程。经过在永嘉县当地调查了解情况和在法院阅卷,被告的怀疑均得到了印证。1、代理律师经向金华大众货物联-运站调查证实,原告于89年11月8日才委托该站发货,托运单记载的托运日期10月22日,是被告自己伪造填写的。2、代理律师在永嘉县法院阅卷时,案情又有新突破。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证实自己于89年10月22日委托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站向被告发货的货物托运单,作为已向被告发货的证据。托运日期是89年10月22日,看到这份托运单,代理律师立刻就意识到这是假的,同一批货,原告不可能委托两个托运部门。是原告为了证实自己10月22日发的货而向法院提供的假证据。经向该托运部老板调查,在事实面前他只得承认是原告找到他,在未发货情况下,伪造了发货的托运单。在法院开庭时,原告不承认被告有重大误解行为和自己有欺诈行为。审判员也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购销欠款纠纷,说服被告付款。为此,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辩及代理意见:

    1、被告的行为是重大误解行为。

    代理律师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与宁波*电厂订购计量指示机构一万套的合同。说明被告向原告订的一万粒铅封和五千米铅封丝是为其配套的,并且提供了当被告发现订购产品数量发生重大误解后,立即多次去电原告要求变更产品数量的函电底稿。说明被告以上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特征。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根据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往来函电材料证实,原告收到合同后,应当意识到被告对合同数量有重大误解,原告如果及时去电与被告核实,就根本不会发生以上纠纷。而原告却采取了相反态度,即利用被告的过失行为,妄图达到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合同数量有误,原告并非没有发现,因为,如果按合同上的数量组织生产,原告根本没有这种能力。合同价款高达92万元,所需原材料至少是50万元。根据被告代理律师向永嘉县工商局了解,原告是家庭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仅五万元,88年实际完成产值5万元,按实际交货89年两个月完成产值不到3万元。因此,无论从生产能力及资金实力,原告都是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假设原告确实认为被告就是按合同上订的数量要货,由于自己的生产能力有限,原告也应该怀疑数量有误,而与被告进行核实的。可是,原告却没有这样做。经过调查证实,为了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原告在没有向被告发货的情况下,于89年10月22日于与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部串通办理了50件铅封、30件铅封丝的假托运手续。原告就是凭借这个假手续于89年10月24日办理托收,并于10月30日要求被告付款。在原告玩弄的伎俩叫被告识破后,无奈,原告只得于89年11月8日才将部分货直接拉到金华大*货物托运站委托办理托运手续。又在该运单填上了10月22日的日期。继续伪造事实,以图蒙混过关。原告以上所为,是在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没有达到后,为了掩盖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惟恐承担逾期履行合同的责任。并且以少发货,多要款的手段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如果说被告由于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有错误认识,使由此产生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属于重大误解的话,那么在原告方则是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则是故意了。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被告为此请求法庭:

    1、依法确认被告的重大误解行为;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双方的购销行为,将已发运的货物退回原告,损

    失原告自负;

    3、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发表后,庭审形势发生了180度的变化,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原

    告实施的有些行为没有如实向其介绍,对原告代表人进行了责难。原告代表人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裁判和调解,并向被告表示了歉意。法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代理律师意见极为重视,表示要认真研究认定。暂时休庭后,法官主动上门到我方住处征求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鉴于原告代表当庭认错的诚恳态度,考虑到原告已发部分货的事实,法官建议被告最好以调解方式结案。经与被告代表人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我方提出的对本案的观点基本被法庭采纳,我们已达到了此行的目的。考虑到我方的实际需要和路途较远为减少讼累,我方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重大合同【篇10】

    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慢性疾病、癌症等重大疾病开始成为人们健康的威胁,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需求,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应运而生,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一种必备保障。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合同,确保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发生时,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治疗及生活费用。这样的保险合同可以为被保险人和家庭提供重大疾病发生时所需的经济支持和保证,帮助他们渡过疾病期间的难关。

    首先,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给予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的经济支持。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肾脏疾病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这笔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减轻被保险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在这个关键的时刻,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康复。

    其次,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还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和家庭在疾病期间的生活质量。一旦重大疾病发生,往往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这期间,被保险人可能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可以通过支付生活费用的方式,帮助被保险人和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准。这样,被保险人可以专心治疗和康复,而不用担心生活费用的问题,减轻了疾病给被保险人和家庭带来的压力。

    总的来说,在当今社会,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对于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还可以确保其在疾病期间的生活质量。因此,为了应对突发的重大疾病风险,每个人都应该考虑购买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了解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度。此外,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能够获得合适的保险金。

    综上所述,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显著提高了人们对于重大疾病的防范能力,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和生活保障。通过购买这样的保险合同,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建构一道坚实的防线,让他们在重大疾病面前能够更加坚强、勇敢地应对。

    重大合同【篇11】

    “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所:

    职业: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担保人:

    为保证申请人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签订的“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资助合同)的履行,担保人愿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申请人信守资助合同的各项约定。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义务是: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资助合同项下申请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3、担保期间:自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始,至资助合同履行完毕后届满两年时止。

    担保人特别申明:

    1、担保人具有签署与履行本担保书的法定资格和完全行为能力;

    2、担保人保证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和有效;

    3、担保人确认申请人具有履行资助合同的资格和能力,符合《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规定的申请资助条件,且保证申请人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和有效;

    4、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充分、实际、全面地履行资助合同的各项约定,并保证和监督申请人按照资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5、担保人已充分知悉和理解资助合同以及本担保书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担保书系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担保人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资助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担保人仍应按本担保书承担担保责任;

    7、除非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变更或撤消本担保书;本担保书签署后,如《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规定的内容有所修改,担保人同意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履行担保义务,并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补充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等;

    8、担保人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事项时,保证在相关事项变更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9、担保人同意按照资助合同的约定方式解决一切与本担保书、资助合同有关的争议;

    10、担保人同意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确定资助资金的用款条件、拨款方式等,并根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的要求协助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对申请人及其履行资助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11、担保人承诺:担保人本人或其家庭以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人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12、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书签署时,担保人如存在家庭的或与第三人共有的财产,担保人已取得了其他共有人同意与担保人共同履行本担保书的书面文件,并已同时提交该书面文件;在本担保书签署后,如出现担保人欲与第三人缔结婚姻关系、建立合伙关系或赠与关系、签署遗嘱或遗赠协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担保书的能力的法律事实,担保人应在该法律事实发生之前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书面文件,并根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的要求采取财产抵押、财产或财产权利质押、缴存保证金等方式,作为履行本担保书的切实保证。

    本担保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担保书所附资料为本担保书的组成部分。

    此致

    担保人:

    住所:

    身份证号:

    职业: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重大合同【篇12】

    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心愿。教育管理好学生,使其健康成长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家庭和学生自身的责任,构建学校、家庭、学生本人共同防护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特与家长(或监护人)签定以下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没有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告诫的;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7、上学时教师没有和家长进行交接,放学时教师没有护送并和家长履行交接手续的。

    二、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设施无关,或与学校设施有关但学校设施并无缺陷的;

    3.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4.在放学、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6.来自不可抗拒性学校外部突发性、偶然侵害造成的;

    7.参与他人矛盾纠纷、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

    8.在危险处攀爬,私自在水塘、水库、河道等游泳的;

    10.乘坐“摩的”、“三轮车”、“农用车”、“面的”等非法营运交通工具的;

    11.乘坐无牌无证、超载等非法营运交通工具引发安全事故的;

    12.玩尖锐物、其它危险物或危险游戏的;

    1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14.学生自杀、自伤的;

    15.上学时家长没有护送,放学时家长没有来接并且和学校履行相关手续而造成伤害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有意或无意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被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施加伤害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根据本协议和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六、本协议有效时间为签字之日起至学生毕业离校。中途转学,此协议废止。

    甲方:油坊街小学 乙方:学生

    校长:刘新明 家长(或监护人)

    20__年9月1日 20__年9月1日

    重大合同【篇13】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业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地址)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租赁物业的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共计________________层,具体楼层及面积分配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将物业交还甲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共计______元整(¥______元)。

    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向甲方支付租金: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

    (2)每______个月为一个计租期,乙方应在每个计租期开始前______天内向甲方支付租金。

    (3)租赁期满,乙方应将物业交还甲方。如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个计租期的租金。

    3. 租金调整:租赁期内,如遇市场变化、物价调整等因素导致租金不足以覆盖成本时,甲方有权调整租金。调整后的租金自调整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押金及退还方式

    1. 押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向甲方支付押金。

    2.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个计租期的租金和重新签订合同的押金。如乙方不再续租,应于租赁期满时将物业交还甲方。如物业保持原状或乙方经书面认可的改动部分得到恢复,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否则,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3. 合同提前终止的处理: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扣除押金作为违约金和赔偿费用。剩余押金应在合同终止后______天内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物业管理和维护

    1. 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动或破坏物业的结构、外观和设备。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2. 乙方应负责日常清洁和维护工作,保持物业及其周边环境的卫生和整洁。如有需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定期的大扫除和维护工作。

    3. 在租赁期内,物业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4. 在租赁期内,甲方的义务仅限于物业的保养和维护工作,不承担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其他风险和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损坏或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和约定。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重大合同【篇14】

    终身保险条款

    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 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 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三、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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