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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8-12

    公司股权合同(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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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权合同 篇1

    转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的全部股权。

    2、乙方愿意以____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的全部股权。

    3、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成立时,一次性将股权受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银行户头。

    4、甲方转让股权应得价款所涉甲方税负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第二条甲方声明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三条乙方声明JK251.cOM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四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方承担。

    第五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____%,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公司、公证处各执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签字盖章):受让方(签字盖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股权合同 篇2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转让方:(以下称:乙方)

    受让方:(以下称:丙方)

    受让方:(以下称:丁方)

    沈阳市方田电控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成立,由甲、乙双方合资经营,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实际投资人民币200万元。甲方占55%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110万元。乙方占45%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90万元。现甲、乙双方愿将其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丙、丁方,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并征得股东的同意,现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甲、乙双方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原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甲、乙双方实际投资人民币200万元。现甲方将其出资55%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丁方,乙方将其出资45%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丙方。

    二、甲、乙双方保证对其以拟转让给丙、丁双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对外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工商、税务问题。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丙、丁双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并分享股权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丙、丁双方愿意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生效,四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为确保原公司股权人的利益,另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就债权债务处理问题达成谅解,并按照《公司转让协议书》中相应的条款进行履约。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沈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产权交易部门见证,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登记后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四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 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丙、丁双方承担。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签订,各方应于见证书出具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公司、见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

    甲方:

    乙方:

    受让方(签字):

    丙方:

    丁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公司股权合同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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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科技企业股权融资合同正文内容

    出质人: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就本合同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________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合同。

    第七条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质权人:________银行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股权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鉴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股权共计_______万股;

    乙方同意以每股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分期向丙方转让所持_______股权共计__________万股,总金额为__________万元;

    3.如果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选择受让全部__________万股股权,并支付所有转让价格,则转让价格为每股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价款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价格和数量受让__________股权。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方的义务

    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乙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以促使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事宜的顺利完成。

    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甲、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乙应积极配合丙方与质权人接洽,并尽快达成解除质押的有关约定,保证本合同项下股权的顺利转让。

    乙方保证其提供给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乙方应保障本合同标的__________股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丙方履约的前提下,未获丙方书面同意前,甲、乙方应保证其与质权人不将上述股权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给除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乙方,并签订每期转让的协议,甲、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整套解除质押所需材料,并补足向银行解除质押所需要的差额资金;当丙方人员向银行解付自带汇票并支付到甲方在质押银行所开设的帐户内时,甲、乙应交付丙方所付资金对应的股权解除质押和办理股权过户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并协助丙方办理过户手续。

    乙全额承担。

    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甲、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丙方的义务

    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乙方造成任何损失,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 丙方保证将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有关付款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股权过户方式

    3.1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过户转让__________万股;

    乙方,并另行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

    将按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分别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以便各方履行;

    乙方按每股_____元人民币转让全部_____万股股权。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万元。

    乙方汇出定金人民币_____万元;其中:付给甲方_____万元,乙方_____万元。

    乙、丙方将签订首期转让的 万股的协议,并按本协议和首期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进行股权交割。

    乙方切实保证丙方受让股权的过户后,丙方所支付的定金_____万元冲减最后一期转让价款申的等额部分。

    乙方指定帐户的价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本金,直至股权质押项下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

    4.6 如果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在首期转让款和定金的基础上,补足全部转让款,则丙方只须支付总额为___万元的转让款,已支付的定金和_____万股中多支付的每股_____元人民币应冲抵等额的转让款。

    乙方在收到丙方文付的每期转让款后,应协助丙方办理股权过户的有关手续。

    由甲、乙方和丙方各承担_____%;其余税、费由甲、乙、丙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经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乙方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和当期价款(如已支付)返还给丙方,本协议或分期协议终止执行;协议已履行完毕的部分,各方不予返还。

    失败,甲、乙方应向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乙方返还定金并应赔偿甲、乙方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5 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时,上述约定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行使要求除赔偿违约金之外,补足其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六条 股权的托管

    乙方向丙方书面承诺将首期转让的_____万股股权之外的共计_____万股股权,委托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托管期限自本协认签署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表块权、提名权、提案权等。

    法规和公司章程约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使用于损害甲、乙方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如丙方违反前述托管使用权的规定和约定,甲、乙方有权提出终止股权托管,并要求丙方赔偿甲、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6.4 托管股权数量依股权过户交割行为的实施而等额减少。

    第七条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3 本合同一式九份,协议各方各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甲、乙、丙各方对本协议所涉事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资料披露给第三方

    (根据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外);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股权过户地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股权合同 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年___月____日在_____市设立,由甲方与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其中,甲方占_____%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__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万元整)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第一期,应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转让款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

    第二期,应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转让款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

    第三期,应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转让款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

    所有支付的转让款应转账至以下账户,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转让款项:

    银行:

    账户:

    账号: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公司股权合同 篇6

    法定代表人:____。

    乙方(转入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本协议由上述双方于____年____月在省市区签署。

    鉴于:

    1、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持有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

    2、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内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持有。乙方同意通过无偿转让的方式获得上述股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的标的及价格。

    1.1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

    1.2本次转让完成以后,乙方即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第二条甲方承诺。

    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甲方谨此向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2.1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____%股权,且该股权目前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的权利。

    2.2甲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2.3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已经通过决定同意转出本协议项下的__%股权;

    2.4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方本次股权转让,且放弃对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再参与目标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三条乙方承诺。

    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乙方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3.1乙方董事会已经通过决议同意接受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之股权份额;

    3.3乙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接受转让股权份额的范围内,将继续承受目标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和对外担保。

    第四条利益安排。

    4.1目标公司在本次转让完成之前的债权债务继续由已方在受让股权范围内享有和承担。

    4.2本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4.3本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甲方、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4.4本协议生效后,涉及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交接等事项,由双方相互配合,协商完成。

    第五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协议终止。

    6.1本协议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

    6.1.2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8.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协议正本一式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

    乙方(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

    公司股权合同 篇7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XX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XX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 份 转 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四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八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七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十八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八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 事 会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人。

    第九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四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董事长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副董事长分别由________、________推荐;并均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方式、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方式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独 立 董 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应当从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中选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册会计师。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公司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的资格和独立性向股东大会发表书面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向股东大会出具书面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免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外,独立董事还有权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金额高于XX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事先经独立董事认可;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同意、保留、反对等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XX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和本章程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讨论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应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益的机构或个人取得额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 经 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______名,总会计师一名。公司总会计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______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分别由________、________推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从______提名的监事中选任。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表决通过形成有关决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权限。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 部 审 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 改 章 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股东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股权合同 篇8

    1. 受让方将承担按本协议(标的公司),产生相关的年检费用及手续费用均由受让方承当。

    2. 与目标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本协议将提交审批机关批准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生效日”)。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可对本协议有任何修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的延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及作为债权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拥有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也不构成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今后类似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3.本协议构成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谅解和安排。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通力合作,以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对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善意协商公平合理的予以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持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深圳市中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设立的有限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占有 深圳市中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的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 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股权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1.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甲方占有公司 %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 元,实际出资人民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甲方保证其依法享有转让股权的处分权;在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前,甲方持有的转让股权应符合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甲方未在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或其他未决诉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五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对于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协议经有权机关审批后生效的,则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 5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股权合同 篇9

    受让方(乙方):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臵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任何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1)法律要求;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由于公司的经营不善导致需要进行转让,对于这次的转让的合同我个人做了一个详细的内容。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公司股权合同 篇10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中,甲方占______%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__%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收益与债务承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行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份,深圳市监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执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股权合同 篇11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鉴于甲方的个人原因,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其拥有的与其它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份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风险提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委托内容

    风险提示: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列明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甲方实际投入目标公司人民币________万元,持有________%的股份,甲方自愿将其实际投资所拥有的全部股份委托乙方持有,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自愿接受委托,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二、委托权限

    风险提示:

    应列明委托权限,防止受托方滥用权利,危害委托方的利益。如:股权被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被名义股东继承人继承、被国家有权机关处分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法律风险。

    甲方授权乙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上具名,且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的身份参加目的公司的活动,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名义出资者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事务管理等各项权利。但是涉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管理机构和人员、公司章程、重大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事项,乙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者,享有目标公司实际股东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其实际股份份额享受全部的投资收益。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按期实际投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

    3、甲方在满足股东合作协约定的条件下,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将乙方代持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移其他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有权对乙方的受托行为进行考核。

    5、甲方必须保证其实际投资的资金来源具有合法性,不得在损害乙方利益的基础上减资。

    6、甲方必须严格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乙方的报酬及乙方为甲方利益而行使股东权益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风险提示:

    应列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限制受托方行使受托持股权利,包括股权处置时的协助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报酬并根据实际花费报销相关费用。

    2、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名义股东的权利,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基础上,甲方不得任意干涉。

    3、乙方保证其代持的股份的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4、在甲方拟将乙方代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时,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5、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或转移给任何第三人,且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或转移乙方代持的股份给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时,在乙方不行使优先权的前提下,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风险提示:

    由于代持股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名义出资人不能偿还自身债务或其他原因,债权人和法院有可能会冻结执行其名下的股份用以偿还债务,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代持股协议向名义出资人追偿。

    五、乙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该报酬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署当日,但最晚不得迟于目标公司营业执照颁发日。在乙方代持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份转让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等应由甲方承担,由甲方在乙方提交有关票据给向甲方报销时由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六、股份代持和股份抵押的选择权约定

    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乙方代甲方持有甲方投入的资本份额,但当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或不适合代表甲方持有该股份份额时,乙方应无条件将该股份份额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在甲方发出转股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不协助办理股份转让事宜,则甲方有权选择放弃股份代持约定,而要求追索乙方借款,乙方在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作为乙方偿还借款的抵押物。但甲方延期乙方相关报酬或费用的除外。

    七、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合适的违约条款不仅可作为追偿受损权益的依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因此,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代持股的最大风险是受托方擅自行使权力甚至处置股权,以至于损害委托方权益。

    1、如果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信托忠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行使第三条有利于本方的选择权,并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2、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报酬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所欠的数额日万分之________的标准计算滞纳金。在代持期间乙方所收取的报酬及费用,乙方概不退还,因甲方的出资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使乙方受到任何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其它条款

    1、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最终的交易安排承诺,取代之前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意向书、会议纪要、承诺、协议、合同或其它约定。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份,另________份交目标公司备案存档。经双方签署方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协议均需要书面形式签署,且在目标公司备案后方生效。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股权合同 篇12

    甲方(转让方):

    名称:

    注册地址:

    乙方(受让方):

    名称:

    注册地址:

    受让方拟向转让方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事宜达成本意向书:

    1、乙方受让股权的前提条件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目标公司合法持有____区用地(地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2、甲方转让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3、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1、定金支付:定金为人民币10个工作日内,的个人账户;乙方依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

    3.2、甲方应在乙方支付

    3.3条的定金后____日内,缴足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4、甲乙双方在乙方支付定金后____日内,双方会同境外第三方银行签署股权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乙方股权转让款的40%共计人民币

    5、第二笔款项支付:乙方将转让款的40%共计人民币帐户后____日内,甲方应即办理股权变更申请,在约定日期内完成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甲方完成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变更审批并取得投资人变更为乙方的目标公司的新的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当日,乙方应即授权境外第三方银行将托管帐户中的相当于股权转让款的40%共计人民币664万元的资金划转甲方。

    6、甲方完成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变更审批并取得投资人变更为乙方的目标公司的新的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会同境内第三方银行签署股权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乙方股权转让款的40%共计人民币第三笔款项支付:在取得完成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变更批准后,甲方应即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申请;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当日乙方应即授权第三方银行将托管帐户中的股权转让款的30%的人民币

    7、尾款的支付: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60个自然日,乙方应即授权第三方银行将托管帐户中的股权转让款的10%的人民币4本意向书签署后,乙方可以展开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甲方应对乙方的尽职调查提供协助,尽职调查应在意向书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论符合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并且未发现可能对乙方利益造成损害的事项后,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5本意向书将包含通常适用的陈述与保证;甲方承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完《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号成用地面积为的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工作。

    8、甲方的陈述保证:股权变更完成后,乙方有权从尾款扣除相应款项,作为甲方违反陈述与保证的赔偿。

    9、费用承担:因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相关的协议公证费用和工商部门收取的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保密条款:在本意向书签署前和存续期间,一方已向对方披露的有关其经营、财务状况等所有信息应为保密信息,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除为本次项目转让之目的或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外,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各方在本款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意向书的失效或终止而终止。

    11、排他性条款:除非乙方另行书面同意,在本意向书条款签署后的三个月内(排他期),甲方不得就目标公司股权的出售与任何第三方进行磋商、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信息或以任何方式讨论、接受或考虑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任何与此相关的方案,目标公司不得就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或出租与任何第三方进行磋商、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信息或以任何方式讨论、接受或考虑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任何与此相关的方案。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及目标公司补偿乙方因本主要交易条款发生或与本交易条款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专业顾问支付的费用、尽职调查的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等。

    10、效力条款:本意向书应为各方今后订立项目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以及其它法律文件的基础,本意向书在各方签订正式的项目股权转让法律文件后失效。

    10.1本意向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意向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股权合同 篇13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______公司是根据《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万元。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__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_____公司__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以___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转让费______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______次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

    4、公司不存在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 乙方保证

    1、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股权后,即按______公司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2、乙方承认______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盈亏分担

    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五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______%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并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适用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条 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________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合同 篇14

    转让方:

    受让方:

    鉴于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于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甲、乙双方已于 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并根据该“意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涂料公司的交接工作。现乙方收购甲方持有涂料公司全部股权的条件基本具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意向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涂料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收购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涂料公司现股权结构

    1-1涂料公司原是由甲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省略],注册资本人民币[略]万元。涂料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意向合同”的9。

    1-2甲、乙双方根据“意向合同”之约定,在双方交接涂料公司期间,甲方已自愿进行了变更登记。涂料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朱智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略]万元。涂料公司现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1。

    第二条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甲方自愿将各自对涂料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涂料公司,剩余出资额由乙方决定有关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涂料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第三条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3-1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以其所对应的涂料公司的净资产为根据,并最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

    3-2根据上款所述的评估报告,甲方转让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略]万元整。其中实物资产价值[略]万元整、注册商标价值[略]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略]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股权,并以其中的[略]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略]万元,即注册商标由涂料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意向合同”的约定,乙方已将总价款的65%给付甲方。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除总价款的15%作为保证金外,乙方将剩余总价款的20%全部给付甲方,由甲方授权的代表共同验收并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涂料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正式接管涂料公司,甲方及其原雇佣的人员应积极移交剩余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原涂料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

    第六条清产核资文件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涂料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在此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涂料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作为本股权收购合同的3和4。

    第七条涂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7-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涂料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原涂料公司的一切债权及债务已全部结清。

    7-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涂料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权利交割

    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涂料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涂料公司享有《公司法》及涂料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

    第九条税收负担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并按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补充、修改

    未尽事宜,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由此所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最终股权收购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2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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