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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7-18

    诊所实习报告汇总五篇。

    根据您的需求教师范文大全小编为您静心整理了与“诊所实习报告”有关的内容。大家都说,实践后才会有收获,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经常会需要我们去写一些报告,报告中应体现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结合。请了解以下相关信息!

    诊所实习报告 篇1

    前言

    诊所的日子快接近了尾声,在劳动法诊所这一学期的点点滴滴,都让我记忆犹新,让我有很大的收获。劳动法的学习,让我对未来的法律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课程最后的时间内,就对这一学期的工作情况和个人感想进行一个总结。

    正文

    一:对诊所的初步认识

    依稀记得今年六月份诊所面试时候的人山人海,在阶梯教室里面排成的长队延伸到外面,我也足足排了一个多小时,现在想想,这站的一个多小时也值了。在面试前我就赶紧查了很多关于诊所的资料,才网上和书上才知道了法律诊所的发展史。

    诊所法律教育开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望文生义,诊所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1]通过这个初步的了解,也在面试中对我帮助很多,在诊所工作过程中,查了更多资料,慢慢对诊所在中国的发展用了更多的了解,在本文不再赘述。

    二:在诊所的学习和收获

    在诊所的第一堂课是理论课,并且前十周每周一次的诊所理论课,也使我对劳动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储备,也使对一些接待当事人的技巧有了初步的掌握,为值班做了更好的准备。

    1、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储备

    虽然在进诊所前已经选修过劳动法这门课程,并对民法,刑法,商法等方面的学习也有了很多认识。但真正到了实践中发现差距还是很多的,在课堂上的理论和法条往往不被当事人认可。现在翻翻上课时或者办案过程中记得笔记发现很多知识都是在这过程中掌握的。比如说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我在办案中遇到很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说劳动合同订立问题时劳动合同法之中的最重要的环节,劳动合同的完善订立,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键。比如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注意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内容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则需要告知用人单位约定明确,否则在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则会出现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需要注意他所签订的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诊所值班接待的当事人中,就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没有注意关于报酬,保险等才会在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就应该教会当事人这方面的知识,这样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才能不受骗。再如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劳动者经常遇到的问题,这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此外,用人单位如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付的法律责任等。有了这些基础理论知识的储备,才能真正对当事人的问题负责。

    2、如何接待当事人

    有了上面的理论基础,接下来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如何接待当事人,

    总结下来如下:

    (1)要端正态度,为当事人耐心解答,积极解决问题

    首先只有从观念上有为他人服务的理念,持有为当事人耐心解答,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才能避免避免态度生硬、言语冷漠、不近人情等问题从而更有效完成第一次接待当事人这项工作。作为劳动法诊所的工作者,我们始终要明确自己工作的性质和职责,我们是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而作为援助者而帮助他们的,所以我们需要耐心和爱心,才能完成好这项工作。

    (2)认真倾听,并对当事人叙述进行适当的引导

    倾听是接待当事人的第一步工作,也是对案件的了解及树立当事人信任的基础和核心。我们在登记完当事人信息之后,让当事人首先对其案件情况做一个简单的叙述,以让我们对案件有个整体的把握,而且应从中提取关键的案件事实。我们在倾听过程中可以逐渐提炼出一些有用的信息,比如:案件发生的时间、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已经经过仲裁、诉讼、对方(用人单位)的态度和处理结果、是否有充分的证据等。其次,倾听是建立当事人对我们信任感的基础,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前提。

    (3)学会与当事人沟通,消除当事人激动情绪

    作为权利被侵害的劳动者,普遍都有对立抵抗情绪,而且由于中国国民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当事人往往先入为主的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一定是用人单位的错,一定是法官偏袒用人单位才判决自己败诉的情绪。我遇到过好几个这样的当事人,从头到尾都认为自己没难道补偿是厂方和法官勾结,来北京上访遭到很多部门拒绝,一直在数落各个部门怎么勾结迫害自己。但是这些很多属于法律确实无法提供救济的时候,比如诉讼时效已过的案件、已经经过二审和重审的案件,我们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已很难再法律上寻求救济,而应采取其他途径来进行解决。也许这样的回答是对他们而言是种残忍,然而我们必须要明确告诉他们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但是我们怎样更好的与当事人沟通是需要耐心和技巧。

    (4)接待当事人应当注意的语言技巧

    诊所工作者接待当事人,不仅仅是倾听当事人叙述,而往往要回答当事人的咨询。除了要注意态度、依照法律的规定回答咨询外,还要要学会几点言语技巧。比如:切忌使用情绪化语言,慎重使用结论性语言,针对不同法律素质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在面对不同的当事人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详略深浅各不相同。

    这些理论不仅是对诊所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在我的生活中,一个好的对人态度,学会沟通,倾听等也是我一贯的原则,也有助于我工作的开展和个人品格的提高。

    三:诊所一学期的后的感悟

    经过一学期的诊所理论和实务学习,有了很多的感悟。

    1、我们的责任。

    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是每一个律师工作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当然这也是我们每一个诊所法律服务者的基本要求。现实的种种情况有时候也让我们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当事人是外地的上访者,我们目前还不是专职的法律工作者,因此不可能跟随当事人到所在地进行工作,因此我们只能通过现场的答复,法律文书的分析等帮助当事人,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离真实的律师工作办案还有差距,但我们也不能放低对自己的要求,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要做到每一条都有出处,对当事人的来电来信等更要认真对待。对当事人负责应是我们每个当事人的责任,在诊所实习过程中感触很大。

    2、我们的社会

    在诊所的当事人中,一大半都是外地来京上访的人员。这些矛盾也是当今社会各个阶层分化而出现的突出问题。人治思想仍然残存在很多人心中。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大部分人遇到纠纷时往往不先诉诸于法律解决,而往往是先找熟人。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业居民在工作就业、社会保障福利待遇、教育平等等收到很大的不公正待遇。而这些不公正不是自然因素引起的,而是我们人为的制度设计,城市化,工业化以牺牲农业农村农民的利益为前提,而计划生育制度,财产所有权没有保障,城市拆迁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部分公民的生存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在目前恶法林立,法律设计的不公正环境下,即使严格按照法院判决也会出现令一般人人为是收到了不公正待遇。而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司法收到行政权的干预仍是一个特色的问题所在。虽然宪法等法律已经确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决,但现实往往不尽如意。在制度设计上,法院的财权,人事权都受制于行政权即同级政府的控制。而我们习以为常的说的“公检法”,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部门仍被一般人看来比检察院和法院更有权。因此也就出现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牵涉到当地政府的,往往行政机关的一个招呼往往可以使当事人的权益遭到很大的变化。因此这些地方保护主义处理的案子使当事人只能外出寻求救济,而北京作为首都和各种最高机关所在地,就成为受害者寻求正义的最后目的地。

    3、我们的未来

    曾经听说过这样一句话:正因为未来的不确定,我们现在的努力才有意义。的确,对于每个个人,独立自主的意识使得每个人都不愿意接受被安排好的命运,我们更愿意用我们现在的努力去追求不确定的人生。但我们的社会不一样,千百年来的社会发展已成为了一个庞大的组织,囊括各行各业,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律。我们目前从事的法学也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法学界也一直在努力促进中国的真正法治社会的构建,显然目前遇到了种种阻碍,但至少我们这些法学共同体的人员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信心,相信我们法治社会的未来,即便是举步维艰,即便可能失败的。这也是我在诊所值班过程中遇到的案件的感悟。不公平只能是暂时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光辉最终会得到彰显。

    结语

    诊所的学习和工作已接近尾声,我知道无论是在专业素质上,还是实践经验上,或者说是融入这个社会的进程上,我都在向前迈了一大步,在诊所的实践中锻炼自己,丰富自己的人生经历,明确了自己的奋斗目标。

    在报告的最后感谢这期诊所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参与其中,感谢四位任课老师的传道授业,感谢47位同学组成的氛围融洽共同帮助的班级,感谢和我一起值班的第一组的其他四位同学,正是我们大家不断地进取态度和团队精神才能取得最后圆满的结束。

    诊所实习报告 篇2

    作为一名学生,我想学习的目的不在于通过结业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获取工作技能,换句话说,在学校学习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保证能够完成将来的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然而步出象牙塔步入社会是有很大落差的,能够以进入公司实习来作为缓冲,对我而言是一件幸事,通过实习工作了解到工作的实际需要,使得学习的目的性更明确,得到的效果也相应的更好。

    在学校期间一直都想着暑假去药店见习见习,终于到了暑假。

    去之前自己不知道改怎么样去做,觉得自己的知识是那么的少,如果别人问到不会自己会都不好意思啊。

    这见习给我最大的感触是“很多事情都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难,当然也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容易。

    去到药店的第一天,感觉自己跟店里的人又很大的隔阂,但是他们都好好人的哦!我问他们都会很认真的回答我,因为店里的员工都属于都叔叔和阿姨累的,第一天我自己看药,很少问店里的员工,因为自己害羞。开始自己一直都在看西药,很多西药的名字好难记,看了N多遍都记不了,或者记到了转眼又忘了。对于中药,有些很容易认出来,但是相似的中药我都辨别不出来,看了都忘了(我还发现店里还有很多中草药,而不是地道中药)相,不过相信经过一个月的见习自己会去区别那些中药的,当然也要对西药有一定了解哦。

    经过这几天的见习发现自己之前的知识是多么的肤浅,特别是西药,自己根本就是一无所知。不过现在对他有了一点点的了解了。继续坚持下去,相信自己对药的了解会更进一步的,

    现在说说我在见习期间的生活吧!早上7点就要起床,呜呜,中午回家,晚上吃完晚饭再去就一直到差不多10就回家。去的路上就打电话给死牛,响一下就关他就会打过了了,我发现有些店员对待客人的态度不是很好啊,而且他们经常说粗口,也很八卦。还有就是因为店是私人的,所以店员的专业知识有待提高,很多我问到的他们都不会回答,呵呵不是我自大,确实他们懂得的知识确实不多。不够他们懂得的就一定会很认真的回答我的。

    诊所实习报告 篇3

    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槛,其中充满着磨砺与再学习的机会。若要成功的跨过去需不断地反省并改进一些为人处世的措施。当然对于学法律的我来说,更得关注法律及其适用方面的琐碎,不断地从中获得进步的经验,为更好的规划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础。这道槛对于大学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实习给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在大四的最后一个学期,我迎来了毕业实习。本次实习安排在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邢台县人民法院实习。邢台县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分别是西黄村镇派出法庭、南石门镇派出法庭、将军墓镇派出法庭、路罗镇派出法庭、东旺镇派出法庭及黄寺镇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

    去实习时老师对我们说实习能否学到东西,关键不在于老师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带着一双求知的眼睛去观察、探求,才能学有所获。而且老师反复强调实习的重要性,特别要求我们认真对待实习。

    诊所实习报告 篇4

    引言

    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效地限制了股东的债务责任,成为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一些不法投资者利用公司人格混同手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本小组在法律诊所值班过程中就承办过一个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案例。具体案情如下:

    20xx年6月2日,被告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于同日出具收款凭证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按每月2.5%的利率计算利息。原告自20xx年7月至20xx年1月,共七次收到被告利息。之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便于20xx年6月22日向宁波市江东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8月18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6万元,于20xx年8月28日前付清。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只执行到4473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于是,原告张某来诊所寻求法律援助。

    经本组成员深入了解之后,认为此案系涉及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本文拟从这一案例出发,对公司人格混同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公司人格混同又称为“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此时,公司已完全丧失了独立的意志能力,成为股东的傀儡。①公司人格混同中,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

    (一)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财产来自于股东的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公司财产是股东的集合财产,公司对该集合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仅对自己出资部分的个别财产在公司全部财产的所占份额比例享有请求权。公司财产与其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因此,财产混同是各国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中重点考虑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帐薄与股东帐薄不分或合一;股东的盈亏与公司的盈亏互为混杂,而股东之费用和公司之费用亦互为摊销等等。

    2、财产混同也可能是利益的一体化,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这种情况已表明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3、公司的帐目是否清楚是衡量财产是否混同的一个参考要素。公司帐目是一个公司经

    营活动全部过程及盈余的客观记载。同时,备有清楚、完整的帐目及各种表册,也是股东在主观意识上将自己与公司视为不同主体的客观证明。公司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没有独立的帐簿,会使公司的盈亏状况难以得到真实地反映,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至于公司的帐目混乱是否必然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帐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同,则不能据此认定应“揭开公司的面纱”。

    (二)组织机构混同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混同。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独立意识。而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这样公司的独立性将丧失殆尽,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组织机构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开董事会,公司在人事任免、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无必要记录;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记录等。

    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在一人公司与家族公司中尤其突出,因为这类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十分特殊,往往会发生公司与股东在事业上的关系混同。按照一般的商法原理,无论是一人公司还是家族公司,构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本身是完全不同的主体,他们分别独立的担当着各自的角色、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如无其他要素的介入,债权人不能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但是,如果控制股东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活动,将公司组织机构与自身人格相混同,法院则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

    1、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同一控制股东又称为单个股东的支配,是指个别股东控制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甚至绝大部分股份,使公司被单个控制股东所左右,公司成为被股东利用的一个工具。这时,股东凭此特权不按法定方式运作公司,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却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

    2、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其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任意流动。

    具体到本案,经小组成员调查,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二人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叶秀勇、股东周启伟的投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另经核实,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大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叶秀勇,股东都只有叶秀勇和周启伟,各个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位均由这两人担任,住所均在江东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本小组成员认为,虽然这几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但实际上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组织机构等方面已形成为一体,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③②

    由相同股东掌握,这样,各个公司系为已发生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

    二、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及第64条将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了成文法规则,该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能否适用姊妹公司在学界观点不一。如果从字面上理解,这一条款涉及的仅是最传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股东的责任。如果按照法解释学的规则,对人格否认之基本法理进行全面诠释,这一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到姊妹公司混同的场合。根据“企业人格主体责任”理论,“如股东成立数公司以经营同一企业者,此等公司实际上为同一企业之不同部门,从法律上之观点而言,虽系多数人格主体,惟从企业事实上着眼,此等公司应视为同一法律主体,对外负同一赔偿责任”。因此,否认姊妹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姊妹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之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就是将滥用姊妹公司人格之股东的责任延伸到完全由他们控制的姊妹公司上,由此来救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也是有迹可循的。20xx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所作的终审判决,突破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的限制,撇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责令同一控制人项下的数个姐妹公司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广东省高院在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也是持相同的态度,判令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对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此,小组成员在处理本案时认为,既然被执行人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张某可就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大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它们对宁波大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⑥⑤④

    三、公司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依据

    笔者认为,民法上之民事主体理论、责任财产共有理论、法律原则等理论可以视为追究姐妹公司责任的法理基础。

    第一、民事主体理论。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法律拟制出来的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要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如名称、组织机构、财产、独立责任能力等。如果不具备规定的经济条件,那么该法人即使进行登记注册,也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仅仅是被视为经济实体,不能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因此,一旦多个公司之间的组织机构、财产等发生混同,各个公司就不具备拟制法人的条件,各个公司就被视为单一经济实体,不再享有独立责任的权利,其实体财产和责任将被合并到一起,并作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和责任那样对待。楼东平、陈文东认为人格混同时的姐妹公司,“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可作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

    第二、责任财产共有理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必要条件,也是法人的特征。而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当姐妹公司之间的⑦

    责任财产发生混同时,各姐妹公司实质上对该责任财产都具有处分权,且事实上也进行了处分,那么基于责任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各姐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法律原则说。依据民商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权力不得滥用、交易安全等原则,公司在民商事活动中必须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姐妹公司为逃避债务而混同人格,显然违背这些法律原则,加上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姐妹公司之间理应各自为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人格混同在司法实践处理中的困难

    虽然上述民法基础理论在法理方面能够说明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各自对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适用民法基础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以下几点困难:

    第一、举证难度大,举证成本高。由于适用上述民法基础理论的举证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都在原告身上,可是要证明姐妹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混同、财务混同、股东混同等事实的关键证据大都为公司所掌握,而公司多数情况下不会配合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此时,原告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能够收集到上述证据,举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高难度、高成本的举证,使得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大多数是高额标的,这实际是给原告设置了不合理的诉讼门槛。

    第二、操作标准不统一。无论是民事主体理论、财产共有理论,还是规避法律理论、法律原则理论,它们毕竟只是法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使用法理进行断案不够普遍,并且各个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法理的实际操作都无法保证标准的一致性,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的统一性。

    第三、可能导致民法基础理论被滥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某个法律原则在某个个案中被突破使用,法官就会将此法律原则或此些法律原则延伸适用到其他各式各样的案件中。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法律适用原则,无形中赋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五、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制的建议

    第一、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实践需要,应当在我国公司法中补充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的规定,期望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基本一致,但是必须留意,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比,公司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亦有其特殊性,需要通过立法将其明晰。

    第二、注重司法实践的积累。新《公司法》立法之初,尚未完善,成文法难以概括列举,鉴于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以司法解释逐渐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此外,各级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通过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判例进行学习和研究,在得到广泛认同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公布为具有参照意义的典型判例,经过对若干典型判例的总结,可以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正式的立法。

    第三、提高法官的素质。我国是大陆法国家,在立法模式上,以成文法为主,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为辅,同时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立法尚未完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间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司法上提供的这种救济方法有着不确定性,要求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抽象的法律原则作出解释,而这显然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对法官的各项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的职业化。

    第四、加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认识和研究。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混同的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尚属薄弱,各级法院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不一,造成实践适用结果的差别比较大。学界可以充分发挥权威作用,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学术研究作进一步的深化和总结,为健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贡献。

    结语

    通过在诊所承办这一案件,笔者对公司人格混同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笔者认为,公司人格混同行为日益猖撅的现状与法律规定的空白之间的矛盾,使人民法院在面对因滥用公司人格而引起的公司人格混同现象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成果,在我国完善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制,以弥补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框架体系的不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诊所实习报告 篇5


    作为一名心理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在大学期间获得了在一家知名心理诊所实习的机会。在这次实习中,我了解到了心理咨询的重要性以及心理诊所的运作方式。以下是我在实习中的所见所闻和所得所思。


    我所实习的心理诊所位于市中心的一座高楼中,装修豪华并且环境舒适。每个咨询室都精心设计,以提供一个私密和安静的空间给咨询者和咨询师进行交流。咨询师和心理医生的办公室也布置得十分温馨,充满了书籍和艺术品,形成一个愉悦的工作环境。


    在实习的第一天,我被分配到咨询室旁的接待处工作,负责接待咨询者并为他们安排咨询师。我了解到,咨询者来诊所的原因各不相同,有些是因为家庭问题、情感困惑、学业压力或职业困惑等,而有些则是因为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如抑郁症、焦虑症等。我的工作是耐心地倾听咨询者的需求,并根据他们的情况为他们选择合适的咨询师。


    在接待处工作期间,我与各种不同年龄、性别和背景的咨询者进行了交流。有一位年轻的大学生来找咨询,她因为学业压力和人际关系问题而感到焦虑和困惑。我向她介绍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咨询师,该咨询师擅长帮助学生处理学业和社交问题。还有一位中年男士来诊所寻求帮助,他因为工作压力和婚姻问题感到疲惫不堪。我特意安排了一位擅长职业咨询和婚姻咨询的咨询师。通过这些经历,我意识到选择合适的咨询师对于咨询者的情绪调节和问题解决非常重要。


    除了接待工作,我也有幸观察到咨询师进行实际咨询的过程。我在咨询室外静静地坐着,通过玻璃窗观察着咨询师和咨询者之间的互动。咨询师总是以亲切和高度专业的态度迎接每位咨询者。他们从咨询者的言语和非言语中捕捉信息,倾听他们的烦恼和困惑,同时提供支持和鼓励。观察咨询师的技巧和方式,我深刻认识到心理咨询师需要具备的沟通能力和心理学知识。


    在我的实习期间,我还有机会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我协助诊所的心理健康教育团队策划并组织了一场大型讲座,主题是“解读青少年心理”。我们邀请了专业心理学家来分享他们的研究成果和心理咨询经验,吸引了很多学生和家长的参与。我发现,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增强人们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回顾这次实习,我意识到心理诊所是一个必要且有益的机构。它不仅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了支持和援助,还为我们这些心理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实践平台。通过实习,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心理学理论知识,而且还提升了自己的沟通和倾听技巧。我深深感到,在心理诊所中工作是一种挑战和责任,但也是一份充满成就感和意义的工作。


    在未来,我希望能继续深入学习心理学,并且将所学应用到实践中去。我希望成为一名优秀的心理咨询师,能够帮助更多的人改善心理健康,并且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心理诊所的实习经历将成为我职业道路上宝贵的财富,激励我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通过这次心理诊所的实习,我对心理咨询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且明确了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我将会牢记实习期间学到的经验和教训,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心理咨询师,为社会的心理健康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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