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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6-26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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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篇1)

    你知道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要素吗?你对保险合同的要素了解吗?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要素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又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六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规定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岁或年满16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可以视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是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即为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或单位在合同中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4.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或者是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二)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任何合法的经济组织都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受益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但若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已死去的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应视为死者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四、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一)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基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通常也由保险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故又称附贴条款。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为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称为附加险。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而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

    (二)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将其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

    2.任意条款。任意条款是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意条款,故又称任选条款。

    五、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这是关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的条款,其名称和住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详加记载,以便保险合同订立后,能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凡有对保险费的请求支付、风险增加的告知、风险发生原因的调查、保险金的给付等,都会涉及到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及住所事项,同时也涉及到发生争议时的诉讼管辖和涉外争议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但在一些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于受让人的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填写其姓名的同时,可标明“或其指定人”字样,该保险单可由投保人背书转让。此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单还可以采取无记名式,随保险货物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人。

    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名称、住所的一般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已在保险单上印就。

    (二)保险标的。明确了保险标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必须载明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1)不承保的风险,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等。(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也可按一个运行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之一。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观察期结束后开始。

    (五)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难以用客观的价值标准来衡量,所以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核定给付标准。

    (六)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中必须规定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及交纳时间。财产保险一般为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既可以订约时一次趸交保险费,也可以订约时先付第一期保险费。在订约后的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额或递增、递减保险费等办法。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长期寿险中,则是根据人的预定死亡(生存)率和预定利率等因素来确定。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的比率。

    (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即保险赔付的具体规定,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标准或数额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方法。它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体现,也是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在其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必须予以载明。

    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以此确定投保人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费的交付期等。在特定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对核实赔案事实真相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保险合同(篇2)

    编号: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____保险公司____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保险合同(篇3)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1650元、施救费元、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叁万叁仟叁佰伍拾元);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交强险保费4283.62元,商业险保险费18878.38元,合计交纳保费23162元。

    年 月 日,原告司机***驾驶原告所有的.牌照为****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1650元汽车救援费、2000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年 月 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合同(篇4)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1. 介绍特种车辆保险

    特种车辆保险是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类型的特种车辆提供的一种具有风险保障的保险服务,目的是为特种车辆车主在使用过程中,因车辆本身的特殊属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和帮助。

    2. 特种车辆的分类

    特种车辆保险通常包含以下类型的车辆:

    - 工程车辆

    - 挖掘机及设备

    - 汽车起重机

    - 压路机

    - 抽粪车

    - 管道维护车

    - 消防车

    - 发电机车

    - 铼车

    - 盲人引导车

    - 残疾人扶助车

    3.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1) 保险期间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通常是一年,不过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其他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比如三年或五年的保险合同。

    (2) 保险责任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对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金额,以低者为准。

    (3) 保险权益转让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权益可以被转让。如果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车主可以将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转让给新车主,转让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时更改车主信息。

    (4) 保险带免赔额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带有免赔额,即保险公司根据汽车事故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赔偿,但车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保险合同中规定。

    (5) 保险责任的排除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严格的保险责任排除条款,如以下事件和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用车不当或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

    - 意外事故的过错被认定为车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 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测的事件造成的损失

    4. 小结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是一种为特殊车辆提供的积极保障的保险服务,通常包含一定的免赔额,并附有严格的保险责任排除条款。在购买或续保特种车辆保险时,车主要仔细检查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并且要详细的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和责任义务。

    保险合同(篇5)

    甲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但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乙方自愿放弃参保后,不得中途要求参保或获取其它补助;

    二、缴费标准按永丰县社会保险局的规定,当年全县职工工资最低标准28%计算缴费,其中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当月工资时扣除85应缴费用。会同甲方的20%统一上缴社保局。

    三、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工作12个月以上。否则,辞工时应将甲方20%的养老保险金全额退回甲方方可办理正常辞工手续。包括结清工资,养老保险手续转出。

    四、甲方需在乙方满试用期并领导同意转正后,开始参保。即工作满12个月后,乙方要求辞工、调出,甲方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应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使乙方施展才华、努力工作。

    六、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当优秀员工、

    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七、有下列情况,甲方应继续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

    1、乙方因工受伤《经县级部门认定》治疗,康复期间;公司决定放假,不发全额工资,只发生活费期间;因特殊情况并有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

    八、有下列情况,甲方终止为乙方续缴养老保险金。

    1、玩忽守职,给公司一次性造成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无故旷工、表现不好,受到大记过处分一次以上的;打架斗殴,违法乱纪,触犯法律,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本人自愿辞工或被公司开出及除名的。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篇6)

    颜先生为儿子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并在投保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就在他将保险费存入对方指定账户后仅4天,儿子却因溺水意外离世。背负中年丧子之痛的他从保险公司得知,由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时其儿子已死亡,他无法获取20余万元保险金。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该院成立全国首个金融审判庭后审理的首起保险类案件。

    颜先生在20__年11月22日通过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陶女士,为儿子进行了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次日,他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账户。不想,就在当年11月26日,儿子意外死亡。

    颜先生诉称,保险公司同年11月28日从账户内扣缴了保险费,但并未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对方以收取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已身故,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理由拒赔。仅与他又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4.5万元。他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在欺骗他。去年双方交涉后,从拿到当时人身保险单的复印件后得知,合同生效日期为20__年11月23日零时,因而保险公司应该给付其保险金202427元。

    对此,保险公司则辩称,颜先生投保后,公司接到投保单即进入审核审批程序。虽然被投保人是在当年11月26日因意外死亡,但是在扣划保费时,他们并不知情。公司方根据保险合同中“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用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一条款解释说,在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死亡,那么保险合同自然不能成立。保险公司还认为,颜先生在为儿子投保前,保险业务员已经详细介绍了合同生效等详细涉及保险的细节问题,他们是为了照顾对方情绪,方用补偿解决双方纠纷,并非乘人之危和欺骗对方。他们认为,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原告方随后指出,“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说明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即20__年11月23日。并且,颜先生已交付了保费,履行了义务。而公司方面表示,合同生效时间因缴费方式而异,如当时缴纳现金,这份保险合同便可立即生效。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成立时间并非生效时间。

    由于双方均不愿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该案合议庭合议之后将择日宣判。

    保险合同(篇7)

    2017保险经纪人考试要点: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 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 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 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保险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可因以下原因归于无效:

    1.因具备保险法上的无效原因而无效

    (1)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各国保险立法均认同,对于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因受"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需防 止被保险人获不当得利而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就该部分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2)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作用在于能有效地消除赌博的可能性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1,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因而,现行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一个效力要件.

    2.保险合同因其他的法定无效原因而无效

    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同样,《合同法》当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因此,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例如,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为之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2)无权代理.《合同法》将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定性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无权代理行为若未经追认,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另需注意的是,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足以导致第三人误认的,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合同责 任.

    (3)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所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包含某些犯罪行为,妨害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保险合同因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无效

    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的约定,可分三种情况:约定解除合同,约定合同不生效和约定合同失效.而保险合同因当事人约定无效一般是指后两种情况,一种 情况是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当事人约定合同在一定情况下生效,生效条件未成就时为无效.另一种情况是保险合同约定合同失效条件,发生某种特定事由可使合同 归于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还应返还给受损失 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订立无效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应当追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保险合同(篇8)

    20xx年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20xx年5月31日,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保险合同(篇9)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的合同。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增长,货物运输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事故、天灾和盗窃等。为了防范这些风险,供应商和购货方可以签订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来相互保护。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通常由供应商和购货方签订。在这个合同中,供应商通常要求购货方购买货物保险,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这种保险可以覆盖包括陆路、海洋和航空运输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合同通常规定了保险的范围、赔偿金额、索赔程序和保险费用等细节。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的范围。合同明确规定了哪些风险会被保险公司承担。通常,保险范围包括货物的损失、损坏、延误或丢失。对于供应商和购货方而言,这种保险合同有助于降低因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规定了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上限。这个上限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来确定。合同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偿金额的计算,以及怎样处理货物的折旧价值。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还规定了索赔程序。当货物损失或损坏时,供应商或购货方需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合同规定了索赔申请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规定了申请处理的时间限制。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会进行调查,以确定赔偿金额。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费用。保险费用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运输的距离来确定。保险费用可以由供应商或购货方承担,也可以双方共同分担。保险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也在合同中得到明确规定。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对于供应商和购货方来说都非常重要。这个合同可以帮助双方保护货物免受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供应商可以要求购货方购买保险来确保货物的安全,而购货方也可以减少因货物损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签订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供应商和购货方可以相互信任并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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