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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6-06

    企业劳动合同(经典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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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劳动合同(篇1)

    企业的分立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新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新设分立: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而对于企业合并来说,也同样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情况。前者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后者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根据《劳动合同法》,无论企业合并还是分立,都不影响员工与原企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新企业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企业应当认识到合并和分立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新单位要承继原单位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而不能单方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企业应当正常履行,但要及时地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不能履行,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得违法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是公司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新公司都应当继续履行原来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以后就算公司分立,劳动者也不用担心自己的劳动合同会被解除。

    企业劳动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一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违约责任

    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乙方应每天按正常上班时间到甲方报到。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劳动合同(篇3)

    甲方:乙方: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聘用为区域经理职务,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后如甲乙双方继续合作,此合同作为聘用期使用合同,聘用期一年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聘用乙方为区域经理职务。从事营销部销售工作。主要负责省市的人员招聘,市场开发、售后服务等工作。制定本区域的市场拓展计划,选择代理商,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计划;对客户零售终端进行全程式跟踪服务,对销售业务员,促销人员进行管理、监督与培训。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工作6天,每周休息1天。四、区域经理工资待遇及考核管理办法

    1)省区经理根据回款任务的不同及工作能力的不同设定以下三个级别起待遇

    2)区域经理根据此表来考核月度所得工资,月度销售任务没有达到最低考核任务指标4万元的省区域经理,本月度所得工资按实际回款的百分比考核(考核基准参照级别C);当月没有实现销售回款的人员,本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并给予辞退!此任务是试用期的考核任务,试用期满后,任务指标的考核根据该月度销售总部下达的销售指标进行考核。五、区域区经理话费补贴

    1)区域经理话费以现金的形式与工资一同发放;

    2)无故未接公司电话,事后未能说明原因,达12小时以上公司无法联系的,一次扣50元话费补贴。六、差旅补贴

    1)无特殊情况不可乘坐火车软卧、飞机;

    2)若特殊情况需向市场总监提交书面申请,外地需电话申请同意后方可;

    3)乘坐飞机或软卧均按照出发地-终点站之火车硬卧标准费用报销,超支部分自理;4)差旅补贴包含:(误餐、公交、打的、住宿);

    5)本地户口并驻地具有长住条件者驻地区内出差:20元/天;

    6)若报销票据与出差线路不符或有瞒报虚报经查实者该次票据全部作废,并按虚报金额之3倍于次月工资中扣除;

    7)城市间交通凭电脑车票与行程表,实报实销;

    8)业务人员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将相关出差行程表及电脑车票邮寄营销中心审核,原则上当月报销在下月20日前与工资一并发放。七、业绩提成考核标准

    1)依据区域经理月度任务分解指标进行考评;

    2)考核标准:月度回款底于当月任务的50%不计提成,月回款高于实际任务的50%(含)按1%比例算取提成;

    3)实际发放: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当月发放,当月销售提成次月发放;

    4)年度总回款任务完成,可以申请补回当年因未能完成任务没有算计的提成,但其基数仍按当月实际回款数计,

    5)中途离职其截留部分将不予以发放;

    6)区域经理原则上一个月的销售任务不低于6万元。

    八、年终奖金的考核发放

    1)考核标准:按年回款任务达成率计发;

    2)考核办法:年度回款达成率低于80%则取消年终奖金;年度总任务达成80(含)-100%,则年终资金=全年度销售额*年度奖系数,

    3)年终奖金于考核年年底一次发放;4)中途离职无年终奖金;

    5)若新进员工实际工作月在年度考核中底于6个月,则无年终奖金,根据表现情况给予适当鼓励;6)当年有重在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者,或有被发现兼职的,其年终资金由公司与营销中心评估核定后酌情发放

    九、薪金发放甲方承诺每月20日为发薪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十、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公积金等福利保险金,均含于甲方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内,由乙方到当地相关部门自行缴纳。十一、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条款

    1)、因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十三.乙方有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给与解除劳务合同1)乙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或者没有实现回款的,

    2)连续3天不和公司保持联系的3)乙方违反公司制度和违反法律的4)虚报费用和兼职的十四、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3)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郑州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2张、学历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名: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签名日期:

    企业劳动合同(篇4)

    小微企业劳动合同书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小微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力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确保用工安全和稳定,小微企业劳动合同书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介绍小微企业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和要求,以便小微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和执行。

    二、合同内容

    (一)合同标题

    小微企业劳动合同书

    (二)合同主体信息

    1.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雇主”)

    雇主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联系电话:

    2. 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员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三)合同期限

    1. 试用期

    试用期起始日期:

    试用期结束日期:

    试用期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2. 正式雇佣期限

    正式合同起始日期:

    正式合同结束日期(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填写):

    合同期间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四)工作内容和职责

    1. 员工职务:

    2. 员工工作地点:

    3. 员工工作时间:

    4. 员工工作内容和职责:

    (五)工资和福利

    1. 员工基本工资:

    2. 绩效工资及评定标准:

    3. 员工享受的福利及待遇:

    4. 薪资发放日及方式: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

    1. 雇主应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

    2. 雇主应提供的劳动安全设施:

    3. 员工工伤和职业病保险相关事宜:

    (七)劳动纪律和考勤

    1. 员工应遵守的劳动纪律:

    2. 员工应按时完成的考勤要求:

    3. 延迟和早退的处理方式:

    三、合同要求

    1. 保证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 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双方的权益;

    3.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雇主和员工双方签字确认;

    4. 合同期满或解除时,双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

    5. 雇主应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并遵守其他约定的权益待遇。

    四、结语

    小微企业劳动合同书是保障雇主和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规范用工行为,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为了企业的长久发展和员工的稳定就业,小微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书的要求执行,并定期进行合同的审查和更新。只有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目标。

    企业劳动合同(篇5)

    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职场共赢的基石

    房地产公司作为一个发展潜力极大的行业,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在这个行业里,许多职场人士将自己的人生投入其中,为公司的发展尽心尽力。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合同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这个主题出发,对于劳动合同在职场中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意义和必要性

    劳动合同是一份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在职场中,劳动合同是建立公司与员工合法权益关系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雇佣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劳动合同不仅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也是公司经营管理中重要的制度工具。

    首先,劳动合同作为双方达成协议的文件,是确立工作的合法性和合法权益的基础,能够使公司和员工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使合作纳入正轨,为互相合作创造稳定而有序的基础。其次,劳动合同也可以保障员工的权利,防止公司在人事管理中出现失职渎职的情况,从根本上杜绝欺骗、傍门右侧等问题的发生。最后,对于公司来说,劳动合同同样可以保障公司的人员管理制度足够完善,不断创新,从而使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效率,促进员工对公司长远的发展建立信心和忠诚度。

    二、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 双方的基本信息

    劳动合同应该明确注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编号等;员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在填写合同的过程中,要杜绝假信息、虚假内容等行为,防止工作中遇到极端情况后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 劳务内容

    劳动合同应该明确注明双方的劳务内容。在房地产公司中,具体的工作职责需要有足够的描述和说明,而且需要注明工作号、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作时限等信息,以便在工作完成之际得到有效的反馈和评价。

    3. 员工的工资

    劳动合同应注明员工的工资标准及工资结算周期。房地产公司的薪资标准也需要体现公正、透明和合理性,同时要有足够的保障和适当的激励。

    4. 工作时间和假期

    对于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假期,组织和协调必不可少。劳动合同要明确注明工作日的数量、上班时间、休息方式和加班制度等内容。对于员工的假期,包括年假、公休假、病假、丧假、探亲假等,具体时间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公司的规定进行分配。

    5. 员工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在为员工的工作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同时,也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房地产公司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劳动合同应包含员工的保险及福利待遇的详细描述,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和公积金等。

    6. 合同终止和解除

    房地产公司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期限的具体细节和条件,以及合同期满后的各项细则。同时,还需要对因员工辞职或公司解约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进行说明和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管理与实施

    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推进合同管理工作,房地产公司应当秉持全员参与、依据规范、坚持公正的原则进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管理中,公司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建立和优化合同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合同评审、生效、执行、变更、终止等流程环节,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规范和规定,为正确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提供依据和证明。

    在合同实施中,公司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全面宣传、完整应用和积极推广劳动合同条款,认真核实和处理合同变更、续约、解除等各种情况,杜绝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和风险。

    四、总结

    作为保障公司员工权益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发展与职场茁壮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合理规范、严格执行、全员参与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不仅对于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必要的支撑,而且为员工和公司共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打下了良好的职业发展基石,逐渐推动了房地产公司产业升级的进程。

    企业劳动合同(篇6)

    劳动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不仅有助于单位专注于生产经营,也有助于劳动者尽快投入到工作当中,减少社会经济成本的支出,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纠纷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

    发生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劳动争议范围

    有些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

    1、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注意时效的经过

    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

    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经济赔偿金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 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纠纷 协商一致违法解除

    申诉人,王某

    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

    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 2005年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2008年8月1日,王某被确诊为肺结核(无传染性),医师开具的治疗期为9个月。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王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1月31日,公司以双方合同已在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为由,不让王某继续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原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地产公司仅支付王某2008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则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过低,经与公司协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审理结果

    申诉人称,本人于2005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地产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2008年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3620元,加佣金。双方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8月1日,本人被确诊为肺结核,医师开具医疗期为9个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本人一直工作到2009年1月31日,之后单位称劳动合同终止了,不让本人继续上班。2009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支付了部分补偿金,本人不认可单位支付的标准,协商未果、。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北京某地产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67664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3832元;;2、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月7日工资15071元及25%经济补偿金3767.75元;3、支付2008年年终奖工资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

    被申诉人辩称,认可申诉人关于入职时间、岗位及工资构成的主张,但不认可申诉人主张的具体工资数额。申诉人享受佣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终奖。被申诉人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已经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且申诉人出勤至2008年12月31日,当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就有关未结算的佣金、工资及补偿金等进行了协商,签署了书面协议。因此,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仲裁经审理查明,申诉人2005年2月28日入职被申诉人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佣金按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工资结算至2008年12月31日,申诉人2008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申诉人在职期间从未休过病假,2008年8月1日起,申诉人在医院治疗,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传染性,因此继续在公司上班。被申诉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过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诉人仍正常上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在2009年2月17日签订了关于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被申诉人依据该意见向申诉人支付了8458元的终止合同补偿金、2007年佣金8769元、终止合同通知期工资4620元、医疗期及医药补助5个月工资23100元。申诉人所在部门其他7名员工均领取了年终奖金4620元。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及考勤记录。被申诉人否认申诉人2009年1月和2月存在销售额,申诉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另查明,被申诉人每月28日支付申诉人上月全月工资和岗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诉人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申诉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又申诉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诉人关于申诉人该期间不存在销售额的主张,故申诉人不享受2009年1月和2月的佣金待遇,该期间工资依照4620元固定工资标准支付。

    被申诉人未就其已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提供证据,又未提供申诉人2009年1月、2月的考勤记录,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诉人关于工作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诉人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让其上班的主张。由于被申诉人未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且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认定2008年12月31日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2009年2月17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实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由于申诉人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被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认定被申诉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97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此前已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58元和终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应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总额中予以扣减。

    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不享受年终奖金及核算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其部门其他7名员工已领取年终奖4620元的主张提出异议,据此,本委对申诉人符合年终奖享受条件及其部门人员领取数额的主张予以采信,对申诉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终奖金46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诉人未及时支付年终奖的行为构成拖欠,应加付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009年9月7日,仲裁委对该劳动争议案作出如下裁决,

    一、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2009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间工资7168.9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92.24元;

    二、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3543.77元;

    三、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2008年年终奖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

    四、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双方对该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均未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案例评析意见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者继续履行,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续签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根本就没有与申诉人选择和协商的余地,是单方解除,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根据劳动者已经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而自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条文不符。

    作者,沈*倜 单位,北京市丹宁*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判决书范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重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碧与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万法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吴*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2001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时,系农村户口。2014年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2001年12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告主张自2002年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02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2004年2月9日以后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2004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是经济补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养老保险赔偿的问题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2007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碧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吴*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费用共计1750332.70元。事实和理由,1、吴*碧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提供劳动,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亦应适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吴*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之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吴*碧所主张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后的各项费用,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程 杨

    审 判 员黄*革

    代理审判员李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姜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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