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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5-15

    车辆保险合同十一篇。

    我们在上学时也会去读一些范文,这些优秀的范文里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通过阅读范文可以让我们尽快将心情平复下来。多阅读范文对自己会有很大的帮助,您知道关于优秀范文的书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保险合同十一篇”,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车辆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第五章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参考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

    车辆保险合同 篇2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鸳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第八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第十一条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赔偿处理

    车辆保险合同 篇3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书,是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合同协议,其中详细说明了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车主需要遵守的规定等内容,以保证投保人在车辆损失和责任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补偿。

    作为一份重要的文书,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的每一个条款都具有严重的法律约束力,车主需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以充分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中一些重要条款的详细解释。

    责任范围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对车辆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因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等。当车辆被盗或拦车行抢,保险公司也会对车主进行赔偿。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还需要对车辆的特殊设备进行保险赔偿,如警用车辆中的警灯、喇叭等。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略有不同,车主需要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定。

    投保范围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中,保险责任的投保范围也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这通常包括车辆本身、车上的人员和第三方财产损失等。车主在投保时应当清楚了解其中的投保范围,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免责条款

    虽然保险公司承担了广泛的责任范围,但也存在一些不受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况。如车主故意或疏忽驾驶、酗酒驾驶、违反交通规定等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此外,如果车辆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改装或进行其他危险操作,也会导致不受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况发生。因此,车主需要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以避免自身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保险赔偿规定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中还设有保险赔偿规定,其中包括保险赔款的计算方法、赔偿进程和时间要求等。当车辆发生损失事故后,车主需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此外,在进行保险赔偿时,车主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定,如规定了车主需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赔款,也需要提前了解清楚,并对自己的财务承受能力做出评估。

    特别约定

    对于一些特殊的车辆和具体情况,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还可能存在特别约定,这些约定通常包括具体的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等,车主需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了解并理解这些约定,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总之,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是车主在投保车险时需要详细了解和认真阅读的重要文书,其中的规定和条款对车主拥有严重的法律约束力,车主需要严格遵守其中的内容和要求,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车辆保险合同 篇4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车辆保险合同 篇5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车辆保险合同 篇6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年###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劳动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为原告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同原告签有正式《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并以代理人身份开展保险业务。

    20__年6月,被告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提供相关证据,举证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被告所有相关证据,说明的事实更加符合《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协议内容,被告的工作属于代理人工作范围,原告对于被告的管理也是代理人履行代理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原告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邯劳裁[###]###号裁决书的裁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车辆保险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车辆损失险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七、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八、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 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 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车辆保险合同 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xxx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车辆保险合同 篇9

    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西民初字第162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新,男。

    委托代理人黄乃亮,系西华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泛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武,男。

    委托代理人张子勇,男。委托代理人毛长征,男。

    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乃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勇、毛长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输公司诉称:2009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一份,原告将豫p90188乘龙箱式运输车在被告处投保,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复盖,保期自2009年2月20日至2010年2月19日,保险费7633.0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交了保费。2009年10月29日原告投保车辆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段和刘洪彬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我方车损26270元,刘洪彬车损17865元。原告申请被告理赔,被告以是西华县价格评估鉴定的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果本案确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应当就原告的合理请求部分承担理赔责任,原告请求的数额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符,对原告提出超额部分不予理赔,依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因诉讼引起的其他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财产保险单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损失保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出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

    2、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4127222009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财产损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就自己的车辆除强制保险外自己的车辆承担30%的责任,对对方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2009年12月16日刘洪彬收到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已赔偿第三者损失款11105元。

    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两份,以此证明出事故后吊车的费用。

    5、河南省机动车维修发票两份,以此证明修车费用。

    6、西华县价格认证书两份,以此证明该证据与修车发票是一体的,是交警大队委托定损的。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已查勘现场,该证据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

    8、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两份,以此证明被告同意向原告理赔,但实际数额太少。

    9、照片及材料18页,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理赔的材料准备齐全。

    10、营运车辆管理合同书一份,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出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志强。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条款一份,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对未投交强险部分所发生损失费用不予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及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种费用,保险公司对未经年检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7、证据

    8、证据

    9、证据10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交强险,不予理赔,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承保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对对方车辆应承担30%的损失,原告自愿承担70%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被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不合理,本院认为在未被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3、证据5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证据3李志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证明钱是原告所付。认为证据5尚茂亭修车费用与本案无关,周口市豫周运输公司的修车单未有车辆牌号,不能证明修理的费用是豫p90188车辆。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相互印证,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4、证据6,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张发票收款方均为李志强,这费用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豫lc1169车吊车费用2000元与本案合同纠纷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两份西华县价格认定书只能证明车辆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与实际维修不一致,该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的维修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月20日原告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豫p90188号乘龙厢式运输车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单,承保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交纳保险费7633.01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2月20日至2010年2月19日。2009年10月29日2时许,张旷广驾驶豫p90188号货车行驶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与刘洪林驾驶的豫lc1169号货车相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拍有豫p90188车损坏的照片,报案记录(代抄单),材料显示豫p90188号车实际车主是李志强。此事故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412722009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刘洪彬驾驶的车辆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旷广驾驶的车辆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车辆的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确认豫p90188号车辆损失26270元,确认豫lc1169号车辆损失17865元。事故发生后豫p90188号车辆吊拖费1500元,豫lc1169号车吊拖费2000元。原告已支付修车费26270元及两车的吊车费3500元。经西华县交警大队调解豫p90188号实际车主李志强与豫lc1169号车驾驶员刘洪彬达成赔偿协议,李志强赔偿给刘洪彬驾驶的车辆损失11105元。另查明:豫lc1169号车的车主是尚茂亭。被告保险公司以是西华县价格认定评估鉴定过高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要求按公司有关规定理赔,为此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运输公司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报案通知被告勘验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对损失事故无异议,原告及第三者的车辆损失已经评估,原告已向第三者的车辆予以赔偿。被告应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保险公司对修理费数额、吊拖费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对交警部门认定书调解的内容有异议,本院认为在认定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多计算500元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运输公司实际损失21886.5元。计算方式:豫p90188号车损失26270元(修理费)-2000元(交强险)=24270×30%=7281元;豫lc1169号车损失17865元(修理费)-2000元(交强险)=15865×70%=11105.5元;两车吊车费3500元;三项共计21886.5元。

    二、驳回原告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银华 审判员:肖云鹏 审判员:王海雷 二o一o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吕光宇

    车辆保险合同 篇10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区域

    使用性质

    座位/吨位

    初次登记

    年月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费率(%)

    基本保险费

    保险费小计

    赔偿限额

    保险费小计

    附加险

    险别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费率(固定保险费)

    保险费小计

    全车盗抢险

    车上 责任险

    车上座位

    车上货物

    无过失责任险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无赔偿优待金额:保险费合计(小写)(大写):

    保险期限

    车辆保险合同 篇11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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